养老保险分几种_ 机关事业单位判刑人员的养老保险是如何处理的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判刑人员的养老保险如何处理,山东省人社厅答复的处理意见中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判刑人员缴费年限认定、退休待遇计发等,仍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待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后,改按国家政策执行。相关具体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养老保险分几种

(1)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和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确认,合并计算。改革前,其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期间缴费年限不予确认,个人缴费按规定发放给本人(不含合同制工人)。

(2)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指退休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酌情处理。具体标准,原则上仍按各地现行办法执行,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但不纳入养老保险金支付。

(3)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养老保险待遇(包括统筹外的待遇),其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可比照上述改革前已退休人员的办法处理。

总之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判刑人员的养老保险主要有以上几种规定,至于将来会有怎样的处理办法,让我们拭目以待。总而言之,遵纪守法才能幸福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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