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通过县级官府对乡村社会进行管理,县官依据法律治理乡民,从而完成考成之责。县官在宋代之前称为县令,宋代之后称为知县,是乡村中政治国家的象征。《清代巴县档案汇编》是乾隆朝司法档案类的著作,其中详细记载了乾隆一朝巴县的内政、经济、文教、卫生、军事、社会等方面。这部著作是后人考察乾隆朝县官对乡村管理的重要途径。
乾隆年间,巴县乡村在社会生态环境、民风民俗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具有鲜明的地域特征。巴县“路当冲衙”,是川东重要的交通枢纽,并且“据大江上游,三江总会,水路冲衙,土地之美,无物不宜滋生,日用之须,虑无不应有尽有者”。川东交通要道这一重要地理位置,和独特的自然条件,使得巴县物产丰富、资源充足。
巴县乡村因此经济繁荣,同时商行与工矿业也发达起来。随之而来也有一些弊端,比如随着田地买卖的频繁,租户与佃户之间的纠纷复杂而繁多;繁荣的经济吸引各方人口迁入,本地人、外地人以及边去“蛮人”混在一次,为管理带来诸多不便等。诸多问题烦扰,巴县县官的工作尤为繁琐。
清初之际,巴县民风还十分朴实。当地百姓喜静,品质古朴。然而到了清朝中期,当地出现了很多治安问题。盗匪猖獗、欺诈频发、贩卖人口、赌博、奸淫、忤逆、邪教、私自开采等等乡村恶俗屡禁不止。乡村恶霸、土棍等各种流氓团体横行乡里。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局面,无疑与当时社会变迁影响乡村不无关系。
比如科举考试,明朝共有进士95人,清朝只有26人;明朝共有举人288人,清朝只有181人。这种数据差别反映了乡村风情和民众心态的变化,反映出乡民观念的变法,折射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影响逐渐弱化。
在管理乡村时,巴县和其他地区一样,采用约保体制。不过在细微处也有一些区别,比如巴县设置牌保、约客等。需要注意的是,巴县政府没有放松对地主与士绅的掌控,同时加强了对基层社会力量的控制,设置了地邻、场头、匠头、炉头、夫头等乡村职役,协助管理。
另外,巴县政府更重视对当地的治安管制工作。这首先体现在乡民的户口上。统计包括牌第、烟户数、籍贯、生理与备注。这里的籍贯一般分为巴县、福建与无籍人员,生理分为耕田、种土、佃田和当田。在建立的户口簿上详细记载这些信息,这样以来,巴县政府就可以详细地掌握治下百姓的情况。
这样巴县政府尤嫌不够,有设置了十家牌制,制度规定:“城乡市镇,挨户联牌。十户立一牌,十牌立一甲长,互相联络,轮流稽查。倘一家犯罪,执牌俱禀。如隐匿不报,罪坐九家。”如此,巴县政府便将百姓分区域管理,互相监督,加大监管力度。
巴县政府在户籍和治安管理方面十分重视,制度严密,防范严明。另外,巴县政府还设置了巡检司,加强重点治理。比如雍正七年时,中央政府设立木洞巡检司,专门用于治理巴县境内木洞地区的乡村社会。
作为清代川东道的首府是重庆,而巴县是重庆下辖的首县,地位十分重要,是西南地区重地。这里的乡村地域面积广而分散,因此,巴县知县必须对当地社会严加治理,才能完成最基本的考成之责。
作为巴县知县常常忙于堂事,很少亲自下乡巡查,这样,直接掌管乡村的职责就交给了吏役和约保,县官通过管理吏役与约保掌握乡村社会,从而决定自己的政绩大小。吏役与约保作为乡村的直接管理者,成为县官与乡村之间的中介。清代汪辉祖曾经有言:“宽以待百姓,严以驭吏役,治体之大凡也。”巴县知县自然也是如此行事。
《巴县档案》有这样一个案件记载:“据余贵供:如今在捕府东班,是袁理引进的。是小的该死,奸过宋氏一回。是小的将宋氏送到袁理住的刘长龙家卖娼。县正堂批:余贵身充捕府班役,既已奸宿宋氏,复行抑勒卖奸图利,淫恶已极。袁理系何衙门快头,其窝顿流娼,亦应一并据究。又批:共钱三千,迅缴。”
本案记载了余贵、袁理两衙役执法犯法,奸淫残害妇女的恶劣行为,知县不得不将这二人绳之以法,来维护最基本的法律公正,保证其统治的基础。然而,这两位衙役并非特例,也只不过是乾隆年间万千不法吏役的一个缩影而已,只怕比这二人行为更加恶劣的大有人在。
约保往往在履行县府政令的同时,尤其顾及本土利益。这是为了办差更加方便,不至于引起乡民的反感,被乡民反对,同时又能从中间谋取私利。因此,巴县知县尤其需要掌握约保,从而更好地治理乡村社会。
识别乡约执法过程中是否秉公执行是巴县知县非常重要的一个工作。根据《巴县档案》中记载:“蚁今查实,系老乡约李俊先签报蚁名,理合诉明。缘蚁四岁时,父亡母孀,母抚蚁并无余丁,且李文生名系蚁父名,载册输纳,虽有叔长,各有册名,别甲当粮,载册并无朋户情弊。鸟容俊先挟记父仇,妄签更替。为此,叩悬赏唤李俊先到案,着令另报妥人充当。巴县正堂批:李德志(李俊先别名)何德报幼童充当乡约,着明白禀复,如违差拘。”
乡约制度原本是为了协助知县管理乡村社会,是一种较好的基层管理制度。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总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发生乡约公报私仇、滥用职权的行为,使得这一制度不但没有做到管理乡村,反而是使得乡村环境恶化。因此,知县必须重视对乡约的管制,来确保乡村社会秩序不受影响。
对于保长的接任,巴县知县也需要谨慎处理。《巴县档案》记载:“奈蚁年老六十余岁,实难督办粮务,是以邀集合甲公议,唯有网文仲殷实谙练,秉公端方堪充。为此,肯除蚁名,赏给文仲印照。县正堂批:应于年底公举,承充有人,方可退辞缴照。”
老保长言辞恳切,并且为知县选好了接替工作的人选,但是知县并没有马上批准,而是按照常规操作,名乡民“公举”选出接任者再行决定。这是因为县官不能确定继任者是否可以完成钱粮征收这一工作,而这正是县官的核心职责。
对于作奸犯科的乡约,知县必须严肃对待。《巴县档案》记载:“缘蚁等甲内乡约王甫章,收办军需,每两钱粮勒收钱一千文。因前任仲主将仓米发给甫章,以散花户,讵恶将仓米吞嚼。至今在乡每两钱粮勒要帮钱一千二百文,蚁不允帮,岂恶仗乡约之势,凌辱赌控。迫叩仁恩,赏准据究,以儆滥派。
县正堂批:准拘讯,尔等敢于具禀蠢约,可以办事。现在军务纷繁,即着充乡保。该房即发执照,毋许刻延。”乡约总是在地方政治清明是有所收敛,而地方政治混乱时愈加放肆,成为为害乡里的另一种形式。本案中的乡约王甫章就是这种人。他胆大妄为、视律法为无物。巴县知县下令逮捕王甫章,并及时补充下一任乡保,顺应民心,以维持治下秩序。
巴县的地域特点是面积广大、分散不好管理。在人口来源上体现在本地人与外乡人以及“蛮人”同处,在民族差别上是多民族同在,这就导致了不同的文化在此地汇集,不同的信仰再此冲撞。由于地理环境特殊,山区道路难行,加上气候条件的限制等,导致国家力量到达巴县时被大力削弱。因此,以士绅和土豪为代表的阶层势力成为乡村社会的主要控制者。如何与士绅和土豪相处,能否达成合作关系,成为巴县县官至关重要的工作内容,直接关系到其考成之责,从而危及到县官的职位。
首先,巴县县官应极力压制那些为祸乡里的土豪。根据《巴县档案》的记载,一些土豪凭借其政治资源、经济实力,以及在地方的影响力,肆意欺凌弱小,造成巴县乡村社会的极度不公平。上下阶层之间的矛盾激化必然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如此便会直接影响知县在治安方面的管理。因此,对于这种土豪,巴县知县必须采用强压政策,制止其不法行为,以维持法律公正。
另外,知县也会为一些蒙冤受屈的士绅平反冤案,还之以清白。《巴县档案》中有这样的案例记载,黄正林、周文开恐高士绅,巴县知县并没有收到诉状之后立即对士绅进行逮捕,这首先是因为巴县知县需要理智处理自己与士绅阶层的关系,这关乎自己的切身利益。经过仔细调查,巴县知县发现被告士绅实际上是一位遵纪守法之人,在这里,巴县知县保护了士绅不受到冤屈。
最后,巴县知县还会合理利用士绅阶层,号召他们积极合作。《巴县档案》记载,尽管巴县经济繁荣,但是战争频发导致经济大量消耗,乡民对于纳税服役已经是力不从心,何况一些乡约徇私舞弊,这时,巴县知县就需要号召士绅阶层带头纳粮,来打破群众观望的状态。这种情形下,士绅阶层的态度就尤为重要,巴县知县需要对其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