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经济发展,人均收入增多,同时汽车价格逐渐走低,致使我国各地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猛,同时也使交通拥堵等问题日趋严峻。为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上海、天津等城市先后出台了汽车限购措施,也就是买车需要“摇号”,用以遏制车辆过快增长。
在此情况下,由于购车指标有限,有可能出现的“借名买车”这种车辆的“形式物权”和“实质物权”相分离现象,那什么是“借名购车”呢?
“借名购车”顾名思义,是指借名人(即实际花钱购车的人)与被借名人(客车指标持有人、名义上的购车人)约定,用被借名人的名义购买汽车并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由借名人实际占用车辆并享有车辆使用和买卖的权利等,而通常借名人需向被借名人支付一定费用(又被成为指标租赁费或转让费)。
这种现象极有可能引发诸多关于车辆所有权的纠纷。今天就来和大家分析分析“借名买车”其中的风险。
对卖号牌的人(被借名人)来说:
1.在发生车祸时,有可能会与借名人(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可能因为借名人的过错承担违章罚款、车辆保险等方面责任。
2.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北京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地三十一条的规定,小客车指标仅限本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出借的行为,指标管理机构收回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3.(贷款买车的情况下)丧失个人信用的风险,由于借名人是实际还款人,被借名人是名义还款人,若借名人逾期偿还贷款,就有可能对卖号牌的人(名义上的还款人)造成信用损失。
对买号牌的人(借名人)来说:
卖号牌的人,事后否认借名购车事实的存在,拒绝履行借名协议的情况。生活中有一些借名购车行为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双方基于感情信任,多为口头约定,较少签订书面协议,登记人可能为获取经济利益或因其他原因,不顾及亲情、友情,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名购车的事实,甚至私自卖出处理汽车,由此导致纠纷发生。借名购车协议在法律上是被认定为无效的。购车指标属于一种许可资格,并非物权法保护意义上的财物,所以,是不可以作价买卖的,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购买人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并在摇号中签后,才具有购车资格,由此,车辆购买主体具有了专属性。因借名购车违反了相关政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审判实践中,通产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汽车因登记人(被借名人)涉诉而被查封或执行处分的风险。众所周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车辆所有权登记证载明的登记人为所有权人,正因为如此,一旦卖号牌的人涉诉,法院会根据登记情况查封在被借名人名下的车辆,该车辆作为其财产就面临被查封或执行处分的风险,尽管作为实际出资人是案外人,可以在不满异议回复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根据目前公布的相关案例来看,法院也很难支持。综合这些风险考虑,不要因为一时之需,买或者卖掉自己摇到的号牌,这对买卖双方都有很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