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_ 防控新冠肺炎致国有建设用地合同违约,在顺德可免责_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2月15日,佛山市顺德区土地供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知,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有建设用地合同履约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根据通知,对因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已供建设用地合同不能履约而产生违约责任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提交书面申请,经核实后可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以此维护土地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支持土地使用权人共渡难关。

通知所称已供建设用地,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开交易出让、协议出让、房地产补办出让、公开交易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有建设用地合同履约相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因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已供建设用地合同不能履约而产生违约责任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受让人未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滞纳金或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利息。

(二)出让人未按时交地或兑现其他承诺的配套设施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三)受让人未按时开工、竣工产生的违约责任。

(四)受让人未按时预售(销售)完毕其自行销售人才房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五)受让人应移交给政府部门、相关单位或权利人的配建设施、回迁物业、人才住房等,因无法按期交付而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及违约责任。

二、就前述违约情形,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以下简称“各镇街局”)提交书面申请,经核实后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前述第1种情形的,相应延长出让金缴纳时间

(2020年1月31日到2月9日共10天,如后续政府要求复工时间继续推迟的,时间相应顺延),并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利息。

(二)属于前述第2至6种情形的,相应延长合同约定的相关时间节点(2020年1月31日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其复工之日),并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1.延长出让人交地或兑现其他承诺的配套设施期限,并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出让人延期交地的,受让人土地使用年限按照最新约定的交地时间重新起算。

2.延长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期限,并免除受让人相应的开、竣工违约责任。

3.延长属受让人自行销售人才房预售(销售)期限。

4.延长受让人应移交给政府部门、相关单位或权利人的配建设施、回迁物业、人才住房等的交付期限。

5.延长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考核时点,并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土地合同双方须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明确上述相关违约责任免除事宜以及各相关时间节点顺延内容,补充协议可按照《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顺府发〔2019〕73号)有关规定变更出让合同中相关约定。

三、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如国务院、省、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疫情防控有关文件,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复工文件以及其他可证明属落实疫情防控影响合同履约的证明材料等),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一经发现,将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对于属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造成合同违约的地块,均可按照本通知要求直接由各镇街局进行处置;如后续政府要求复工时间继续推迟的,合同相关时间节点相应顺延,直接由各镇街局参照前述方案进行处置,无需再报区土地供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

【南方日报记者】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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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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