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施工合同_ 提醒:承包方有这五种行为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_安全施工协议合同

安全施工合同

一、承包方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该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可知,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这主要是考虑到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将可能造成巨大的公共危害,凡是与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二、“借用资质”承包工程(即“挂靠”)

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的,为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工程质量有保障基础,司法实务中对哪种情形属“借用资质”予以明确:

第一,把资质证书转让或出借给没有资质的企业;

第二,以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通常这种会导致建设单位与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安全施工合同

三、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未招投标或中标无效的,该建设施工合同无效。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此外,《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安全施工合同

四、违法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也即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从这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禁止建设单位分包,则作为总承包方也更不能分包,但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是很常见的,那么实践中属于违法分包的情形有哪些呢?

1、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

3、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

4、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

安全施工合同

五、非法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一般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是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为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建设施工企业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有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采购的;

需要注意的是,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承包人与总包方、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合同无效。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