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装修合同_ 以案说法|装修合同价格条款引争议,法院判决止纷争_办公室装修合同范本

办公室装修合同

委托装修公司装修房屋已是常态,随之各类纠纷也接踵而来。这不,白纸黑字写明的装修承包合同,却引发合同双方截然相反的主张,是合同本身的漏洞?还是双方认识的偏差?近日,济南市中人民法院对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一起因履行装修合同而引发的纷争终于就此平息。

2016年9月23日,济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与济南某典当行(以下简称“典当行”)补签一份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双方约定,典当行将该公司位于济南市经十一路某处四层楼的室内装修改造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装饰公司,2016年9月15日竣工,工程预算总价款为359964.59元,分四次支付。合同还约定,质保期为施工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工程造价按实际测量核算工程计价。

2016年12月1日,典当行向该装饰公司发出一份告知书,认为装修工程未完工,暂不具备结算条件。“三楼办公室压花板至今未装,木地板、会议桌及木制楼梯修复费用,工程结算拟聘请中介人或机构审核……”典当行列出了诸多问题。随后,向装饰公司发出一份整改明细,载明涉案工程中需要整改38项内容。而至此时,典当行已向装饰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332000元。

随后,济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85218元。典当行作为被告则辩称,《结算书》及诉求的工程款数额未经该公司审核同意,也未经任何第三方审计,属于单方面制作,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山东某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典当行装修改造工程进行工程价款鉴定。2018年5月23日鉴定意见为:涉案工程的造价为328119.15元,其中12233.6元为双方有异议部分。

法院审理认为: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工程285218元,应当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向被告所提交的结算书系由原告单方制作,被告不予认可,不能作为确定涉案工程价款的依据。法院对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再支付工程款285218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故判决驳回原告济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岩 通讯员 朱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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