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咨询电话_ 最优服务 不用跑腿就能办事_北京工商大学风景

政务服务中心 推行“不见面”公证服务

  本报讯(融媒体中心记者 田艳军)近日,记者获悉,疫情防控期间,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开辟了公证服务绿色通道,推行“不见面”公证服务,并出台了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以高效的法律服务为企业、群众解除后顾之忧。

  作为奋战在防疫战线上的“逆行者”,很多医务人员和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一线工作人员夜以继日,一些相关手续只能委托家人办理,需要做委托公证。为此,入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服务站点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可为其上门办理相关公证服务。

  疫情期间,为减少出行和办事大厅人员聚集,维护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联合方正公证处服务站点为企业群众提供“不见面”公证服务。当事人可通过电话(58073588/13552904155)咨询、预约,了解办理公证有关的程序和所需材料;也可登录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网站http://www.bjgz.org.cn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在线上进行预约、材料上传、在线支付和咨询等;办理完成后,可通过快递邮寄公证书。

  此外,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政务服务中心梳理了企业涉不可抗力事件的公证事项相关法律规定,将通过相关渠道发布,并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

工商分局 “六个一”助企业复工复产

北京工商咨询电话

  本报讯(融媒体中心记者 方针)2月13日,记者从经开区工商分局了解到,为了落实各级关于疫情期间的防控精神和要求,全力支持经开区企业复工复产,制定了“六个一”措施。

  据介绍,“六个一”措施即“一条通道”“一企一策”“一次办结”“一园一案”“一呼即应”和“一键提速”。

  “一条通道”中明确提出,企业登记大厅开设防疫物资企业专用绿色通道,凡是涉及到防疫用品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均可享受到“即来即办、专人指导、快速办理”的服务。对于增加防疫物资生产、销售项目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当场受理。

  推行“一企一策”,根据企业特点,工商分局推行“一企一策”。对存在问题咨询的企业进行电话辅导,在介绍政策的同时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目前新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变更业务中名称、住所等变更登记均可通过网上办理。业务办理完成后,分局通过免费寄递业务为企业送达营业执照,确保“全程零见面,一次不用跑”。

  实行“一次办结”,凡是现场申请办理业务的企业,只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均可享受到“一日领照”服务。

  落实“一园一案”,针对区域园区多、企业多的特点,以“一园一案”的方式,对每个园区开展符合园区需求的指导。疫情防控期间,为了避免登记专员来大厅办理业务,特别开通了视频沟通业务。

  确保“一呼即应”,工商分局加强电话值守,指定专人负责咨询电话专线,凡是通过电话咨询业务的,工作人员均要详细询问企业需要办理的业务,通过电话对企业进行详细指导,全程帮助企业通过网站办理业务。

  强化“一键提速”,进一步梳理业务流程,努力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积极引导企业采取网上办理的方式办理相关业务,提高网上审核效率,企业通过网上申报,1个小时内即可收到回复,进一步增强“网上办”的便利性、高效性。

企业涉及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公证该怎么办

  ■办理履行通知义务的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此,及时通知对方,是当事人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重要环节。

  如果需要办理履行通知义务的公证,下述公证可以帮到您:

  1.对企业盖章签署的“不可抗力事件紧急通知”办理签名印鉴公证。

  2.对企业通过线上或线下向相对方发送“通知”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用公证固定疫情对企业产生影响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此,企业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除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实践中,公证可以在职能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事实和企业的需要,为企业固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其产生影响的事实。

  1.停工或者延迟复工对很多企业履约造成了重大影响,企业可以申请公证以下事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停工或者延迟复工的通知。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造成交通工具停运或者变更,对能否运输货物以及运输时间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可以申请公证以下事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因疫情造成交通工具停运或者变更的证据。

  3.因疫情需要,政府征收有关防疫物资,或者要求某些企业转产防疫物资,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正常履约,需要对政府下发有关文件进行公证。

  4.因疫情原因,上游企业的原因无法提供导致原材料,导致当事人无法组织生产,需要对上游企业出具的有关证明进行公证。

  5.有些因疫情产生影响的事实无法用文件进行证明,可以对有关人员的证人证言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6.因疫情导致损失,可以对损失后果的现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