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
A企业、B个人、C个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A将持有的F公司5%股权转让给C,转让款155万元, C支付给A企业100万元现金。B委托C对比特币等资产进行理财并产生了收益,合同中还约定在C将币1、币2、币3等理财所得归还B后, B同意代C向A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55万元。后C未返还币1、币2、币3,也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A、B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 1、将A持有X公司的5%股份到C名下,C同时向A支付股权款人民币55万元;2、C向B赔偿20.13个币1、50个币2、12.66个币3资产损失493,158.40美元和利息(从申请仲裁之日起按照同期中国银行美元利率计算,直至返还之日止);3、C支付B违约金10万元。
C主张,依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数字货币的流通和交付为非法行为,合同中“转让价款的支付和安排”约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而无效。仲裁庭认为,《防范代币风险的公告》及其它法规并没有禁止持有比特币或者个人之间交易比特币,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有法律约束力。
C主张,数字货币无法交易和流通,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庭认为,比特币在占有支配以及权利变动公示方法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但这并不妨碍其可以成为交付的客体,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流转,C未依照约定交付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
C主张,虚拟货币的价值或价格是无法衡量的,以与虚拟货币等值的美金来履行价款支付义务既无双方约定也无作价依据,不合法也不合理。仲裁庭认为,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比特币作为财产而受到法律保护。按照币的交易习惯,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日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C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
比特币启示
这个案件是一个股权转让纠纷,因涉及比特币、比特币现金和比特币钻石等特殊类型的物。仲裁庭的裁决反映出类似案件的2个要点,即比特币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方面的利益;法律并未禁止个人持有及交付比特币,个人间订立的比特币契约不违反法律规定,比特币的交付是没有障碍的。比特币的投资者从这个案件中可以得到一些启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避免不交付或无法交付时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