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第709号令第四十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全国适用的行政法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道路经营者及政府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运输问题时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过去的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经常以轻型货车无道路运输证、轻型货车驾驶人员无货物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保险合同中存在“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者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约定为由,拒绝发生事故的轻型货车保险理赔请求,轻型货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意见很大。特别是一些个体经营户为解决自己门店的货物运输问题,自己购买轻型货车从事自家货物的运输,在保险公司过去的理由中,有保险公司以车主无货物运输证和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为由,拒赔保险理赔。
现在,国务院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4.5吨以下的货车无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保险公司不能再以4.5吨以下货车无营运证拒绝理赔,这对4.5吨以下的货车来说,无论是从事货物运输营运活动,还是解决自家门店货物而从事货物运输,都无需营运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广大从事轻型货车货物运输的车主应当注意新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情况,请求保险理赔。相信在以后的保险理由中,保险公司不会再4.5吨以下货车无营运证为由,拒绝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