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数问题
对符合渝人社发〔2013〕66号、渝人社发〔2013〕151号、渝人社发〔2013〕19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需在2019年内补缴1993年3月至2018年12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补缴办法及标准计算。
其中:
在计算应补缴历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适用的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继续使用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272元。
对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补缴2018年及其以前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补缴期间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使用补缴年度对应的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
对以个人身份补缴 2018年及其以前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年度缴费比例均为 20%。
二、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平稳衔接问题
计算2019年新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及计发在职死亡人员待遇时,需使用的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适用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764元;平均缴费指数分段计算,2018年12月及以前年度的缴费指数使用对应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9年的缴费指数使用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2020年及以后年度的相关待遇计发,待国家出台过渡办法后按规定执行。
三、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计发问题
2019年内计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使用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764元作为计发基数。
四、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基数问题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已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按照渝人社发〔2013〕35号规定申请补缴2018年12月前历年医保费的,核定其补缴基数上、下限适用的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019年继续使用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272元;申请补缴2019年当年医保费的,使用2018年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65626元/年。
五、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报销问题
2019年内计发职工生育津贴,继续使用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272 元核定生育津贴支付基数上、下限。
编审:朱芸锋 管明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