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_ 「案例解析」单位发放录用通知后是否可以反悔?_稿件录用通知

录用通知

经典案例

2018年7月16日,上海某科技公司向陆某微信发送《录取意向书》,载明:经管理层慎重考虑,将录用陆某担任资深Net工程师,如陆某接受此职位,应自签署本意向书后携带原单位的离职证明于2018年8月15日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自入职之日起生效,试用期3个月;双方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月薪19,000元(税后)。

陆某收到上述录用意向书后,将相关简历信息发送至该科技公司,并于2018年8月14日办理原单位的离职手续。后陆某与该科技公司人事询问报道事宜时,该公司人事以公司内部对于录取事宜有变化为由一直拖延回复陆某,最终陆某未与该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此时陆某已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处于失业状态,一方面没有收入需承担精神压力,一方面需要寻找新工作,因此陆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科技公司按照陆某3个月工资标准支付补偿金。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故陆某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单位发放录用通知后是否可以反悔?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基于对科技公司的信赖与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但最终因该科技公司原因无法入职,给陆某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故该科技公司应当支付陆某补偿金。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结合陆某提交的录用意向书承诺的工资标准以及该科技公司的过错、陆某自身的就业条件、所应聘岗位的月工资水平、停止工作时间以及因停止工作而可能减少的权益等因素,酌情确定该科技公司赔偿陆某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10,000元。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陆某收到该科技公司的《录用意向书》后向上一家用人单位提出离职,而在入职该科技公司之前取得上一家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亦是该科技公司提出的要求。2018年8月14日陆某从上一家用人单位离职,希望按照录用意向书的约定与该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该科技公司却无正当理由未与陆某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故该科技公司取消录用的行为在双方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陆某基于对该科技公司的信赖,按照该科技公司的要求与上一家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但该科技公司最终未与陆某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使陆某处于失业状态,给陆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该科技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陆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在过错范围内赔偿陆某信赖利益的损失。

蓝海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均享有订约自由,然在相互接触和磋商过程中双方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劳动合同过程中,相对于经济实力较强的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所要承担的风险远远要高于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更应履行谨慎的义务。如在缔约过程中,用人单位因自身行为导致劳动者形成合理信赖并基于此信赖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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