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债务
2013年,张某成立科技公司且为该公司惟一股东,由其丈夫李某经营。2014年,张某将所持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随后,张某与李某离婚。2016年,材料公司以张某、李某经营一人公司期间欠下货款300万元为由,起诉科技公司、张某及李某偿还货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
1、依《公司法》规定,除非一人公司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否则即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债权人要求原股东对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债务应发生于原股东出让一人公司股权前,债权人追索债务须发生于原股东经营一人公司期间;二是原股东不能证明经营期间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独立。一人公司原股东应就股权出让前其个人财产未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本案中,科技公司是一人公司,张某在涉案期间系科技公司股东,其未能证明在涉案交易期间科技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同时,涉案债务发生于李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判决科技公司支付材料公司货款及利息,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一句话:
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配偶的,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