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已经明确,工勤辅助人员是不能参公的。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只有极少数省份和地区,允许长期在管理岗位的工勤人员参公,再就是处级以上以工代干人员可以参公或者登记为公务员,其他地区工勤人员既不能参公,也不能登记为公务员。
在党政机关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政府部门承担,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也就没有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基本条件,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事业单位不再参公管理。再加上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只出不进,原参公单位的工勤人员,势必只能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唯一参公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已经明确规定不允许工勤辅助人员直接参与执法,因而原参公单位的工勤人员不仅不能分流到行政执法机构,原行政执法单位的工勤人员也同样要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参公单位的工勤人员分流到事业单位,其使用的编制不变,技术等级不变,享受的待遇也基本不变,只有原享受的公车补助不能再领取。这是因为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只有少数地区完成,而完成事业单位公车改革的地区,都是以报销一般性公务用车费用为主,并不发放公车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