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制度之一,俗称“民告官”。根据省高院发布的2018年度情况报告,湖南“民告官”,“民”和“官”表现都有进步:湖南百姓更加主动地履行行政决定,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32.6%,比2016年上升了5.1个百分点。
当然,不足还是有的。“不知告”“不会告”“不敢告”,滥用诉权的现象依然存在。程序违法,仍然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
8月14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年湖南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下称报告),通报了2018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审判执行情况。
2018年,全省法院共审执结各类行政案件27525件,结案率92.4%,较2017年提高7个百分点。行政案件平均审理周期明显缩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32.6%,虽然仍低于全国40%的平均水平,但比2016年的27.5%还是上升了5.1个百分点。2018年,湖南二审行政案件的服判息诉率为67.3%,同比提高了3.4个百分点。
民:还是有点不太会“告官”
随着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协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环保等新领域、新类型案件数量增长迅速。
从涉诉领域看,2018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中,土地、林地等资源类案件,拆迁、规划、城建类案件,治安、消防、道路等公安类案件占据前三位。
从案件类型看,近年来由于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类案件降幅明显。
“民告官”,“民”有什么特点?先说一个概念——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去年,全省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9501件,较2016年、2017年降幅分别为21.8%和13.9%,首次出现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少于一审行政案件数的情况。
“这一数据的变化反映出老百姓主动履行行政决定不断增多。”湖南高院副院长杨翔在发布报告时指出,经过最近几年的执法整顿,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显现成效,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法治素养和法治水平不断提升,有和谐执法、文明执法的理念。
但老百姓在打“民告官”官司时,还存在着一些“误区”。
报告显示,2018年,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中因超过起诉期限、主体不适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等原因,被法院以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案件4089件,占一审结案数的34.1%,较2017年上升了4.5个百分点。
杨翔分析,这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方面,行政相对人“不知告”“不会告”“不敢告”现象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极少数行政相对人利用行政诉讼立案门槛低、收费少的特点,以不服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等处理结果为由随意反复提起诉讼,滥用诉权。
官:去年败诉案三分之一是程序违法
目前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由2016年的27.5%,上升至2018年的32.6%,虽然仍低于全国40%的平均水平,但同比提高了5.1个百分点。
与出庭应诉率提升相对应的是,2018年行政机关败诉率较2017年下降了3个百分点。这说明湖南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更加规范。
不过,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仍然反映出一些问题。报告显示,当前程序违法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2018年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中,因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判决败诉的案件498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33.5%。
分析
行政机关败诉原因:程序违法、自行设权、裁量权不当
湖南高院副院长杨翔介绍,不少行政机关未严格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执法。比如某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批准城乡建设局将征收范围内的某大厦委托鉴定为危房,在未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该大厦被强制拆除,法院判决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此外,甚至出现了没有法律依据自行设权的情况。如某区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协议后,被征收人未按照协议约定腾房,该区政府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自行组织人员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报告显示,在执法实践中,有的基层政府对本应属于村民自治决议范畴的事项作出了行政行为;有的乡镇政府、街道办直接行使本应由规划、国土部门行使的违法建筑处罚、强制拆除等职权;有的地方政府以编办文件的形式,自己设定机关,擅自赋予行政管理职权。
链接
内地最早“民告官”案湖南审理
33年前,“敢为人先”的湖南人,在汨罗江畔审理了中国内地第一起“民告官”案件,并建立了内地第一个行政审判庭。
1986年8月,岳阳汨罗县(1987年撤县建市)。县药材公司不接受当地卫生局对其销售假劣药的处罚而提起诉讼,汨罗县法院经济审判庭受理此案。院务会上,时任汨罗法院院长的毛凤章指出,这是一起“民告官”案件。主审该案的审判长是时任汨罗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周自觉。判决维持县卫生局的处罚决定,将所罚没款35926.6元全部上缴县财政。县药材公司以“本公司没有销售假药的故意”等为由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1986年10月11日,内地第一个行政审判庭在汨罗县人民法院成立。
1989年,行政诉讼法获得通过。
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拟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湖南也在积极进行地方探索。株洲在2014年5月公布《株洲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拟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
2015年5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此前的4月15日,株洲市印发《规定》并实施。
2017年2月1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并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实习生朱鑫洁雷诺通讯员陶琛邱杨雨生长沙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