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_ 忻州交警曝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等典型案例_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忻州网讯(通讯员:凌彬)为全面贯彻落实8月27日公安部“除隐患,防事故,保大庆”交通安全整治攻坚战冲刺阶段视频推进会议精神,持续推进辖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大行动”,保德大队针对无牌无证、不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在城区组织开展了摩托车、电动车通行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8月28日,保德交警大队东关中队民警在辖区执勤,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一辆车牌号为晋H66666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被民警截获。经查,陈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执勤民警将陈某立即带回交警大队办案区,通过交管平台进一步核实,该摩托车悬挂牌照晋H66666系假牌。

陈某坦白,摩托车牌照是从淘宝网上买的。

(通讯员:凌彬)2019年7月24日21时45分许,李某(山西省阳泉市人)驾驶车牌号为晋A6L***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城区唐坪路移民村街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李某苗骑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苗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事故处理民警在现场勘查时,闻到驾驶员李某身上散发着酒气,后民警对其血样送交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检验,经鉴定,驾驶员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3.08mg/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民警现场勘查,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规定会车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驾驶人李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李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电动车驾驶人李某苗无责任。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当天下午16时,原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六中队民警在黄甲堡村附近开展活动时,一辆悬挂豫EFM***号牌的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驶来,在对其进行安全检查时,驾驶人林某某未能拿出该车相关手续。随后,民警通过公安综合信息平台查询,未发现有该车号信息,驾驶员林某某已构成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相关规定,对林某某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相关规定,对林某某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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