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案例一:
原告蔡某与被告韩某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4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原告撤诉。2015年3月原告再次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理由起诉离婚。被告未应诉答辩。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准予原告蔡某与被告韩某离婚。
案例二:
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系自由恋爱,2010年5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2014年4月被告因工作失误被单位开除后,家庭开销完全由原告一方承担。自从失业后,被告即染上酗酒的恶习。为此,原告经常和被告争吵。2017年6月,原告无法忍受被告酗酒、不劳而获的生活,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两个孩子抚养权。被告答辩,双方感情尚可,又有孩子作为情感纽带,不同意离婚,要求原告再给自己一次机会。法院认为,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三:
姚某(男)系某酒吧的调酒师,李某(女)为该酒吧的服务员。姚某与李某2013年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姚某怀疑李某与其他异性偷情,经常因李某与异性顾客说话大发雷霆,甚至对李某大打出手。姚某曾在2014年5月、11月,2015年7月,2016年3月殴打李某,李某均有报警。
2016年6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判决(1)原被告离婚;(2)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律师说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根据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婚姻基础是指双方结为夫妻时的感情状况。婚姻基础牢固与否,往往和婚后生活、夫妻感情、离婚原因等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审查婚姻基础时,法院关注的重点为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金钱、相貌、利益为纽带的结合;自由恋爱自主婚姻还是父母包办、买卖婚姻等;结婚的决定是经过深思熟虑,还是草率结婚、闪婚等。
婚后感情即男女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法院往往从双方的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条件、子女抚养、家务分担等方面进行了解。由于感情具有可变性,因此,在了解情感现状的同时,还会对过去的状况进行调查。法院往往会根据离婚纠纷发生前后的实际情况,结合双方的离婚意愿以及其他方面的主观态度来判断有无和好的可能性。
离婚原因是导致双方离婚的因素,比如家暴、赌博、分居等。我国《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二、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包括哪些?
(一)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列举了十四种情形。
符合情形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具体情形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作者:张媛媛律师/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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