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
小陈今年15岁,在四中上初三。小陈为人比较内向,不爱与人说话,在班里也是小透明的角色,但是犹豫不爱说话,且性格比较软弱,小陈成为了班里“小霸王”们的玩物。
同班的混混老大小李,跟班小张和小王,经常向小陈索要财物,如果小陈不给,就会面临二人的一顿殴打。
不仅财物,三人更是整日对小陈动手动脚,扯头发拽衣服是常事,更是将小陈桌子上倒胶水,将小陈的书包扔进水池里,撕掉小陈的书本,等等恶行却成为三人取乐的因素。
4月底的一天,小陈遭受了多次殴打后,小李提出换个玩法,要求小陈与小李单挑(一人一刀互搏)。
愤怒的小陈经过一场厮杀,身负重伤,但是小陈却在搏斗中将小李刺死,小李当场死亡,小陈立马逃向治安亭后获救。经过医学鉴定,小陈被判定为重伤二级。
10月份,x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陈有期徒刑八年,小陈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几年后,一档电视台栏目就校园安全问题采访x县公安局,问及此案,x县公安局表示当年审判时“正当防卫”的概念模糊不清,相关案例不足,因此才有此判决结果,但是放在现在,可能顶多就是防卫过当。
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实际上,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当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这些防卫没有正当防卫的主客观基础,其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防卫人虽然出于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所以说防卫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说明了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