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种类包括_ 发配宁古塔只是流放刑罚的一种—简述清代的流放制度_中国古代刑罚的种类

清代流放制度,是清朝刑罚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刑罚种类的设置、犯人的定罪、流遣地方的指定、犯人解配、到配后的安置等内容。它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将犯人押解到荒僻或远离乡土的地方,以惩治犯人和维护封建统治。

刑罚的种类包括

流放制度包括四种刑罚。流,是将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不许回乡的刑罚,流犯一般是终身不返,分为三千里、二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迁徙,是将犯人及其家属或受株连的人迁离乡土的刑罚,一般只用作惩治西南少数民族的犯罪。充军,是将犯人解到边远地方服役的终身刑和永远刑。充军分附近(二千里)、近边(二千五百里)、边远(三千里)、极边、烟瘴(俱四千里)五等。外遣,是将犯人流放至边外极苦地方,具体是黑龙江和新疆。外遣分种地当差和给驻防兵丁为奴两种。

清律例中,判以各种刑罚的罪名共有3100余中,其中属于四种流放刑罚的共有740余种,占总数的近四分之一。流放制度所适应的犯罪,大致包括危及清朝政权统治的犯罪,如谋反、谋大逆、谋叛、谋乱等,主要是对这类人中的胁从者施以刑等不一的流放刑罚。其次是贼盗犯罪,还有违反封建礼教和伦理纲常的犯罪,斗殴、犯奸、杀伤等方面的犯罪,以及触犯政府一些具体规制的犯罪。清代判定流罪以上刑罚的权利统归刑部。

被判以流罪的犯人,要解配至指定的流放地服刑。清初,并未明确限定具体地方为哪一等级流放犯的流配场所。一般是由犯人所在州县将犯人解交巡抚衙门,按照所判刑等的里数,配将犯人分配至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乾隆八年(1743)刑部纂辑《三流道里表》,分别开载了三种流刑犯人的流配地方。直隶作为京畿地区,奉天作为满洲发祥之地,在当时规定是不得安置流罪犯人的。

迁徙者要离开家乡六百里安置。系土司所辖地方,要发至县分安置;系流官所辖地方,要发至土司所辖地方安置。土司应迁徙者,则要携家口安置在内地省城。

充军。清初规定,京城犯人由兵部定地发配,各地犯人由巡抚定地发配。乾隆三十七年(1772)兵部纂辑《五军道里表》,充军犯人按表所列地方一一发配。附近、近边、边远、极边四等发配地方因里程不同而省、府各异,烟瘴充军则发到云、贵、粤、桂四省。

外遣犯人主要的流放地在黑龙江地区的齐齐哈尔、宁古塔(今黑龙江宁安县境内)以及新疆的哈密、昌吉、乌鲁木齐、伊犁等地。

刑罚的种类包括

到达配所的流放犯的安排,流放制度也有明确规定。流犯和充军犯人到达配所后,均要加杖一百。杖是用竹板制成,长度为5.5尺,大头宽2寸,小头宽1.5寸,重量不过2斤。然后交由州判、县丞、主簿、吏目等官吏收管,充军犯人还要在军籍中注册。流犯和充军犯中如有带挟微资并有一定手艺者,交由当地地保守管,任其自谋生路;其中少数有力的犯人分拨各衙门若干名,充当苦役,每日支付口粮银2分,供其维持生活;其它贫穷无手艺者,初到配所,每日支给口粮8合3勺,一年以后,有驿递地方,交与驿站头目管束,令其当差,无驿递地方,有公用夫役之处,令其充当,均给以应得工钱。

至于外遣犯人,为种地当差者,到配以后“一夫拨田十二亩,岁纳六石,无差等,上给籽种牛具,仅兵之半”;给驻防官兵为奴者,则分拨给驻防兵丁,供其役使。还有一些外遣犯人,从事采煤、炼铁等工役,甚至还有做小本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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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法律中的恩赦、犯罪存留养亲、刺字以及赎罪也适用于流放犯人。

犯罪存留养亲,是准许犯人在家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或废疾,而家无其余男丁侍养的情况下,停刑或免刑。这是儒学标榜的家族伦理在封建法律中的突出表现。流放犯人其祖父母、父母年在70岁以上,或者废疾,家无其余男子(16岁以上),准许存留养亲,但要加杖一百,枷号两个月,如有再犯,即不准其留养。

赎刑是指犯人可以用财物代替或抵销其刑罚。赎刑有三:一是收赎,老(70岁以上)少(15岁以下)废疾,犯流罪以上可以收赎;妇女犯流罪等,除应杖一百,余罪亦准予收赎。二是纳赎,它是以工役代替罪罚,有力者准赎,无力者照律判决。三是赎罪,指官员正妻并妇人有力者,以及例难判决者(指法律有疑问或证据不足者),可以纳银赎罪。此外,还有捐赎一项,只要交够相应的银两,即可免罪。但银数较大,一般百姓是难以享受这种殊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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