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因此仅针对北京是否构成管辖连接点其中之一事实进行审理。
【案情】
京东称,2013年以来,天猫不断以各种手段实施对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天猫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服饰、家居等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京东商城参加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京东认为,天猫在国内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等行为,损害了国内网上零售平台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侵犯了京东、商家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天猫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京东向北京高院起诉天猫,称其滥用市场支配力量实施“二选一”等行为,损害了正常竞争秩序。
【裁判】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本案案号:(2019)最高民辖终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