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前文的询问和《询问笔录》
三是,对于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的无证驾车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使用口头传唤的方式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大队。
(一)口头传唤方面的要求。
⑴.口头传唤主要针对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违法嫌疑人,现场的民警经出示工作证件,就可以决定实施(《执法**》P552页)。但必须有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市公安局现场执法规范》7-3-1)。
⑵.口头传唤虽然不需要制作《传唤证》,但要将口头传唤的原因和依据等情况通知其家属,也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及通知家属情况。
(二)如果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口头传唤,出现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时,现场口头传唤可能会升级成强制传唤。(《**市公安局现场执法规范》7-3-2)
⑴.事先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立即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⑵.应告知传唤原因和依据,被传唤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⑶.应当场或返回公安机关后立即制作现场笔录,并由被传唤人和民警签名,被传唤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三)关于手铐的使用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对处于醉酒状态下的违法嫌疑人的控制进行了规定,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那么,对饮酒后没有达到醉酒的驾驶人员,如果无正理由拒绝口头传唤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的,应该可以使用手铐,这并不违反上级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法中,个人还是建议兄弟们优先考虑使用约束带和警绳,这不只是保护嫌疑人,更是在保护我们自己。
一般情况下,对于口头谩骂、逃避没有主动发生肢体冲突的行为,在实施强制性措施前,应先发出口头命令予以制止,这个程序千万不能省略掉,只有在口头无效,要求无关人员回避的情况下,我们才可能会达到合法地进行控制升级。
[探讨辨析]:这里有一个在大队实际办案中出现的问题,那就是,当事人前来接受处理的时间不是当天,而是其他时候,指的是违法嫌疑人是在当天之后,改天自行持《强制措施凭证》前来大队接受处理,中间即便是民警打电话通知当事人前来处理的,这都不属于口头传唤,不应该填写口头传唤方面的内容。原因在于,一是,离开了现场,就不能实施口头传唤;二是,《传唤证》必须得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大队领导)批准才能制作。
四是,在行政案件中,对违法嫌疑人进行的权利告知,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⑴.执法身份告知,2名询问民警,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以表明执法身份。⑵.传唤事由告知,办案民警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⑶.家属告知,要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⑷.权利义务告知,应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有申请回避、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这四种情形的执行情况,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中得以体现。
五是,关于为什么必须要询问违法嫌疑人是否为人大代表的原因。
⑴.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前,甚至是在刑事案件办理中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或提请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前,都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须经其所属的各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
⑵.对乡、镇人大代表行政拘留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⑶.对于政协委员,主要是通报其所在政协组织。
六是,应当询(讯)问违法行为人(刑事案件才称为犯罪嫌疑人)的政治面貌(是否是中共党员)、工作单位及职务和是否属于公职人员,并如实记录。
⑴.关于询(讯)问是否是中共党员问题,这是目前的强制性要求。因为要将他们违法犯罪的相关信息,通过支队,通报转递到他们组织关系所在的区县纪委。
⑵.要问工作单位,这也是未来适应《监察法》的必然要求。关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①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②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④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⑥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2015)中规定:本通知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办案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五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办案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应当在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后十日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当然,该通知中也规定了不用告知的情形,具体问题可参考该文件具体对待。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后5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执法**》P508页)。
七是,关于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的饮食安全保障问题。
⑴.因为我们所面对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特殊情况,在现实办案中,使得我们平常很容易忽视这些人员的饮食安全问题,虽然我们大队办案中心的同志们经常从大队食堂给他们带馒头,但也时常出现不按时给他们提供饮食(这种情况在办案区登记表,或者询问笔录中,均未得到体现),或者让他们自己点外卖,或者也让他们的家属给送来,甚至是让其他无关人员给送来,这中间存在很大的隐患。
⑵.根据有关要求,在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饮食时,应当提供安全餐具和不含骨、刺等有安全隐患的食品;不得允许违法犯罪嫌疑人食用自带、亲属提供或者其他来源不明的食物(《执法**》P47页)。
⑶.这就需要办案中心积极向大队汇报协调,由大队提供食物(食物应当是热过新鲜的,不能是生冷硬剩;包装袋应当是干净卫生的,而不是随便找个塑料袋,或者直接用手给拿去的),这既是一种尊重,也杜绝了饮食方面的隐患。
八是,关于传唤询问查证期间,针对女性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特殊群体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⑴.传唤过程中,尽量由女民警或者女辅警进行看管、押送。如果进行人身接触,或者使用强制手段时,尽量避免接触其敏感部位,应当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防止被他人拍出一些不雅照片炒作。
⑵.进入办案区时的人身安全检查时,应当由女民警或者女辅警进行;进行询问时,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并在笔录中以见证人的身份签字。
⑶.在办案区内的候问室等候、休息时,男女不能同室,尽量阻止其与其他人员进行一些无关的言语交流,避免出现一些意外情况。
⑷.在询问笔录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询问到其是否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这里的婴儿,既包括违法行为人自己亲生的,也包括她收养的不满1周岁的婴儿。这种情况,对于那些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也只是作出拘留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如果是违反《交安法》第99条的规定,在提供相关情况后,建议不要承办拘留。
⑸.从女性违法犯罪嫌疑人,我们可以延伸到其他几种特殊人群,如,对未成年人询问时要通知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问题;对盲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询问时的翻译、见证人问题;对没有阅读能力人的宣读见证问题,请大家仔细参阅相关规定。
⑹.结束时的签字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不要出现错误字,不要出现病句等,一定要看清当事人写的是否是“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一致”,如果不是这个意思,那么这份笔录可能就会成为一份作废的文书(除非用录音录像来证明是当事人当时写错了)。
全文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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