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现场
大众网·海报新闻惠民12月27日讯(记者 王君彩 孙凯 通讯员 赵文婷 单明林)近日,张某驾驶苏ER****小型轿车与两辆等待交通信号灯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民警调查,张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驾驶苏ER****小型轿车沿武定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惠民县武定府路与闫北路路口处时,与顺向在前等交通信号灯的李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与等交通信号灯的陈某驾驶的鲁MB****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经对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26.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调查,该事故中张某未保持安全车距、未安全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最终认定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陈某无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