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合法_ 维持死刑原判!迟国君等9人组织卖淫等罪案二审宣判

2019年12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迟国君等9人组织卖淫等罪案进行二审宣判。其中,驳回迟国君的上诉,维持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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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国君等9人为谋取巨额非法利益,组织、强迫20多名妇女卖淫;为控制失足妇女,采用威胁、恐吓、殴打手段致一人死亡。该案社会影响恶劣,备受关注。2018年12月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迟国君等7名被告人当庭表示对判决不服,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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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迟国君、陈飞、迟凯林、梁峻、林明强、丘悦、梁华、莫丹妮量刑适当。判决:

被告人迟国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十万元;

被告人陈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迟凯林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梁峻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林明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丘悦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梁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莫丹妮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邓携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其二审期间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情回顾:

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迟国君等人在玉州区同旺商务宾馆成立“御龙会所”,以此为据点纠集张某(殁年21岁)、陈飞、迟凯林、丘悦、梁峻、林明强、林某明(另案处理)、梁某芳(另案处理)、王某华(另案处理)、梁某英(另案处理)、莫丹妮、梁华、邓携弟等人,以经营沐足、按摩推拿为名招聘女子,组织、强迫女子卖淫。张某、梁某芳、梁某英、王某华、文某燕、王某珍、陈某琳、邓某弟、梁某冰是被迟国君强迫卖淫的女子。被告人迟国君为达到对卖淫女的控制,为其配发苹果手机及号码,以方便联系和对控制人员的定位。迟国君作为群主建立了微信群,在群上发布有关信息。有时还对卖淫女子张某、梁某英、王某华、梁某芳等人进行威胁、殴打。经法医鉴定,梁某芳、王某华、梁某英所受伤情均构成轻微伤。2017年5月24日凌晨,御龙会所停止营业。

被害人张某在御龙会所工作中,与陈某锟日渐相熟,并外出发生性关系。2017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迟国君伙同迟凯林、丘悦通过手机定位找到张某,随后实施殴打,致张某昏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迟国君指使迟凯林对案发现场清理,指使梁某芳把同旺宾馆6楼卖淫场所的卖淫女遣散及销毁相关物证。案发后,被告人迟国君、丘悦、邓携弟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迟凯林、陈飞、莫丹妮、梁华、梁峻、林明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陈飞归案后,玉林市监察委员会根据被告人陈飞提供的线索侦破原玉林市公安局环西派出所所长吴冬林、巡防队员林超涉嫌职务犯罪一案。被告人迟国君犯强奸罪,被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0年9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梁峻因犯强奸罪,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于2013年8月13日刑满释放。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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