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平安普惠被某法院判决“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还在不断的发酵,这也给一些所谓的互金律师一个自我宣传的一个机会,而这个案件属于二审,也就是在一审判决平安普惠败诉之后,平安普惠提起的二次诉讼仍然维持原判,甚至该法院称平安普惠相关方“涉嫌经济犯罪”而移交公安机关,这也开启了互金行业一个为债务人维护合法权益的先河。
而就是这样的一个判决结果,最近引起了一些利用该案件自我宣传的律师开始在互联网上指出各种不认同的观点,最惹人注意的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刘姓律师说的一段话“担保公司是否能收取超过36?各项费用,法律法规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对担保公司收取滞纳金、管理费标准无相关规定可寻。单看担保公司收取各项费用的比例,并不能直接套用民间借贷对于借款利率的规定,而要回归到费用的合理性,”引起了文明的方案,而这位刘姓律师称“担保公司是否能收取超过36?各项费用,法律法规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这句话是完全错误的,作为一个律师这样说话是极其的不负责任的一种行为。
因为,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不超过24?利息均受保护;超过24?到36?利息看做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部分一律不保护。
而知名媒体人徐亮认为:担保费虽然可以适量收取,但是加起来的综合费用加上利率是绝对不能超过36?,超过的就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你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对方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你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而且平安普惠除一次性初收费、每月的管理费,保险费等假期里足够是债务本金的三分之一还要多,比如:姜先生在平安普惠贷款30万元,在扣除9000元的一次性初收费之后,实际到账的本金291000元,而姜先生的贷款分期36期,每月还款11556.37元,其中包含月尝还本息9456元、月服务费1140元,月保险费960元,如果按照这这样的还款方式的话,姜先生需要还款416029元,这其中还不算滞纳金、罚息等种种的金额,而保险费具体在这份贷款中起到的作用是什么,具体保的是什么样的“险种”至今我们也不是很清楚。
除了这些,平安普惠还存在各种违规催收行为,就是在今天上午,还有债务人反应平安普惠的外包公司人员用座机拨打电话进行协商谈判,在没有谈拢的情况下该工作人员挂掉电话,换手机对于债务人各种辱骂威胁恐吓,甚至连债务人的亲属好友也未能幸免这个工作人员的“毒手”。
甚至还有债务人通过熊掌号反应平安普惠外包公司让债务人签订一些所谓的协议,而且不让债务人进行任何的纪录和拍照,如果债务人不签的话,就不让债务人正常的上班,导致债务人失去工作的情况下失去还款能力,而通过债务人反应的这个问题充分了证明了平安普惠催收人员获取了债务人的个人隐私,而且也获取了与债务人无关的人员信息,难道这样不是犯罪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