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_ 农村夫妻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_土地承包经营权宣传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夫妻离婚案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问题,情况比较复杂、争议很大,有一些法院也刻意回避这一问题,以种种理由不加审理和裁决。但是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所谓“承包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更不能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该权利可以与所有权分离而单独处分,且这种处分行为也不会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上是可以分割的,因此而产生的争议理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和审查的范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34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对于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确实比较复杂,不同的情况,具体分割方法也不同:

1.夫妻双方均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结婚以后以所组建的家庭(户)为单位共同承包集体土地的,即《规定》第34条所谓“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情况,在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时,主要根据“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情况加以分割。一般的原则是,离婚后哪一方家庭成员较多,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较重,分割承包土地就较多。

2.结婚后女方户口未迁入新居住地,则其不具有新居住地成员资格,不能成为该新居住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离婚时女方要求分割承包地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若女方婚后已在新居住地生活多年,离婚后已无法再回原居住地生活,也无其他谋生手段的,则应给其留出部分维持生存的承包地,直至其再婚或者分到新承包地时为止。

3.结婚后女方户口已迁入新居住地的,则区别三种不同情况加以处理:一是女方在原居住地已分配土地,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则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收回其承包地,离婚时女方要求分割承包地的,不予支持。二是女方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在新居住地也未分得承包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土地是男方婚前作为原家庭成员所享有的承包份额,则女方要求分割的承包地应系男方婚前财产,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结婚后夫妻已共同耕作多年,离婚后女方并无其他安身和谋生手段,则应当给女方适当保留部分“口粮田”,直至其再婚或者另外取得承包地时为止。三是结婚后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用集体预留地、新开垦地或者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新增人口的,离婚时主张分割该部分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并且原则上该增补土地应归迁入一方。

综上所述,就该争议法院不予处理是错误的,你有权要求分割承包土地。但你只能要求分配四年前新分配的承包地。另外,如果新分配的土地是在子女出生之后,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有子女份额,分割土地时该份额应并入抚养子女一方。如果婚姻关系破裂是因一方过错行为导致的,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无过错的方可以多分,但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一方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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