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_ “末尾淘汰制”,是否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呢?_劳动法图片

许多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中规定,在特定时间的业绩考核中,不满足业绩要求或者居于末尾的职工将被辞退,这就是所谓的“末尾淘汰制”。用人单位以此来辞退职工,是否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呢?

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18年小张在A房屋销售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房屋销售工作。入职时,A公告知小张公司的《业绩考核管理规定》中规定“从事房屋销售的工作人员业绩指标低于该规定的,将被淘汰。淘汰即公司将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赔偿金”。小张表示接受并在上述《业绩考核管理规定》上签字。经查,《业绩考核管理规定》实施前已经过公司职代会民主商讨。2018年小张因未达到销售指标,被公司辞退,公司亦未支付任何赔偿金。

《劳动法》

小董说法:

首先, 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虽然A公司的《业绩考核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即A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民主;内容合法;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绩效不佳的员工,如果是因为不适合所在工作岗位,企业应进行工作岗位调整或培训。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小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言,小张的工作岗位倘若没有被他人代替,并且小张愿意从事此前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小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倘若小张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其具体数额=经济补偿金*2,也就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A公司应当向小张支付四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应当注意的是,小张在上述措施中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要求。

最后,倘若小张与A公司就上述事宜协商未果,可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许多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中规定,在特定时间的业绩考核中,不满足业绩要求或者居于末尾的职工将被辞退,这就是所谓的“末尾淘汰制”。用人单位以此来辞退职工,是否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呢?

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18年小张在A房屋销售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房屋销售工作。入职时,A公告知小张公司的《业绩考核管理规定》中规定“从事房屋销售的工作人员业绩指标低于该规定的,将被淘汰。淘汰即公司将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赔偿金”。小张表示接受并在上述《业绩考核管理规定》上签字。经查,《业绩考核管理规定》实施前已经过公司职代会民主商讨。2018年小张因未达到销售指标,被公司辞退,公司亦未支付任何赔偿金。

《劳动法》

小董说法:

首先, 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虽然A公司的《业绩考核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即A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民主;内容合法;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绩效不佳的员工,如果是因为不适合所在工作岗位,企业应进行工作岗位调整或培训。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小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言,小张的工作岗位倘若没有被他人代替,并且小张愿意从事此前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小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倘若小张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其具体数额=经济补偿金*2,也就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A公司应当向小张支付四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应当注意的是,小张在上述措施中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要求。

最后,倘若小张与A公司就上述事宜协商未果,可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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