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汤某于2016年7月3日进入某酒店担任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2018年,酒店恰逢经营管理调整,管理人员频繁更迭,汤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汤某仍在酒店工作,酒店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2019年8月4日,酒店发现汤某的劳动合同早已在一年前到期,马上书面通知汤某续签二年期劳动合同,汤某于2019年8月5日回复酒店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8月25日,酒店书面拒绝汤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告知汤某若未及时与酒店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酒店将在一个月后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9月25日,酒店单方面解除汤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汤某不服,于2019年11月1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2018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法顾百家说
法顾百家指出,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应当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仲裁庭对汤某与酒店的劳动争议作出了如下裁决意见:1、恢复劳动关系;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支付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7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对汤某要求酒店支付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11月1日、2019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