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扣,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房屋产权,这5个常识要记牢
1、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有哪些变化?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么交增值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和《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2008年12月31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企业不合理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扣除。根据《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向自然人(包括关联方和非关联方)借款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参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需要企业自证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4、取得不征税的收入怎么处理?
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5、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怎么判定购房的时间?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咨询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