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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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峡山公安经调查发现,岞山街道某村村民张某在微信群中发布涉疫情言论,称“峡山医院确诊一例,是武汉回家探亲的,现住峡山某小区,接触人有岞山街道某村,请家人们做好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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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核查,迅速锁定发布言论人员为岞山街道某村村民张某,经查,岞山街道某村张某在1月25日村中拜年时,听村民议论疫情,未经核实,便于次日在自己亲戚微信群发布不实言论,造成不良影响。 张某对道听途说的虚假疫情,不经核实,在非常时期予以散布、传播,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1月27日,公安机关对其严肃批评、教育、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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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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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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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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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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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警方提醒广大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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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切勿相信、转发微博、贴吧、微信等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更不要编造、发布不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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