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高行政机关_ 置县设尹:楚国地方官制及其基层行政机构的运行逻辑_我国行政机关体系图

春秋之世,灭人之国,固为己县

春秋时期的楚国是所有国家当中最先置县的主体,设县的基础往往通过剪灭邻近小国开始。可以说得上,灭国置县是春秋时期楚国的一项对外国策,从楚武王开始,对于新灭的国家,占领其地域后不再实行传承的分封制,而是实行置县管理。同时这种政治结构中,会安排相应的官吏前去管理,而分派到基层机构的官员,往往被称为尹或者公。

要知道楚国上层管理结构,是按照宗法和政治为一体的管理模式,在中央的管理人员,要么是君王的子孙和兄弟,要么是宗族内其他贵族成员。如息公屈御寇,叶公子高,沈尹戌等都是强宗,世族的子弟。那么委派到地方为尹、公的人也要符合这一治理人员匹配,他们也属于楚王族及其旁系分支的贵族。

这样一来,就牢牢地把政治权利集中在贵族手中,而不会让士人掌权,维护宗法体制下的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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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县尹的官员,手里不仅握有地方行政权力,甚至还有将兵之权,因此在这种模式下产生了大量的军事家和政治家。在《左传·哀公十六年》中记载:

“楚王召太子建之子胜,使处吴境,为白公……”。 “吴人伐慎,白公败。”

胜为白县县公,曾一度阻挡了吴国的进攻,保卫了楚国东南边境的安全。又在晋、楚邲之战,沈尹将中军,结果取得了邲之战的胜利,因而说明作为楚县尹的沈尹有着极高的军事才能。除了拥有政治权力,将兵权力,这些县尹的地位也是及其尊贵,仅次于楚国的令尹、司马官职如《左传》载的:

令尹子西曰:“楚国第我死,令尹、司马非胜而谁?”

意思就是胜为白公,子西认为可以直接升为令尹、司马显官。这种情况,实际上也存在,如申公斗克直接升为大司马、申公公子申升为右司马、息公公子成为左司马,就说明县尹的地位之高。

那么这种新型基层机构模式设立,就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传统周朝所实行的世卿世禄分封制的治理模式,开拓出一种更有效的地方管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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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国县尹设置因素探讨

楚国为何要灭国置县设尹公,退出分封制的管理体制呢?

第一、春秋时期的楚国因为处于最东面的区位,受到中原周礼文化的影响较少。同时因为楚国的县均设于边境地带,带有浓厚的军事重镇性质,也具有地方行政组织萌芽的性质;

第二、正是由于楚国设县是站在灭国的基础上,对新占领的土地没有实行分封制,通过设县治理,县尹的任用原则是选贤任能。楚王对县尹具有任命权,可以随时更换调配,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县尹的官职不同于分封体制下的世禄世卿体制,楚王把县尹当作地方官员使用,县尹享受粮食为俸禄,但是没有封邑。特别是当楚国设置计量工具,以“担”来计算其俸禄。这就打破了传统世袭制度,也在很大层面上上剪除了一方独大,割据的风险。由此也折射出,春秋时期的楚国已经开始带有原始的官僚架构了。

第三、楚国的设县既然不是分封的模式,人员的选择由楚王定夺,因此也大大地加强了中央集权的的政治性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期的设县性质对后来的战国时期的秦,灭秦之后的汉时期郡县制有直接的关联,可以说后者是直接相仿前者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第四、楚国开创了新的格局,为战国以后的设置郡、县二级地方行政制度普遍性开辟了道路。

正在因为楚国的的特殊地理位置和封闭式的环境,发展出一套适合于自己的基层行政管理制度,他从未想过因为这个开辟的创举,对后来的秦汉,甚至于两千年来的中国产生了深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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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县设尹的发展和演化

楚国在灭国置县设尹的连续性手段中,最具特色的在边境地带设立是“赋皆千乘”的大县。因为对于最高统治阶层来说,正是县的设置,对楚国的发展壮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县作为地方的政权组织,军事性质又及其浓厚,一个县尹在拥有强大的军事权力后,为了避开一方独大,反噬中央集权的威胁,统治者往往会想方设法规避这种尾大不掉的风险。

很显然,到了战国以后,楚国的县逐渐从军事重权转向于行政重权的性质。战国时期,由于诸侯国之间的战争越来越频繁,而且这些崛起的诸侯国规模也是越来越大,这种趋势下,各国的边界地区产生了分区防守的需要,原来边境的县,由于兵力、物力不足,已经不能有效地抵抗住敌国大规模地攻击,也就不能适应战争形式发展地需要,从而需要打破重建一种新的组织,这种组织能够在一个较大地区范围内集中若干县的兵力、武力、统一调度,统一指挥,抗击入侵。

简而言之,大于县的管理层级就发展了起来——郡,便在楚国之内应运而生。这种组织结构在战争紧急的情况下,可以联县为郡,以适应战争的需要。因此楚国的郡组织有它的特殊性,主要是集合几个县的力量抗敌,很显然郡就是没有地方政权组织的性质,也不带有行政事务,也可以说国家的管理层级依旧是两级的:中央——县,而不像秦汉时期的三级管理结构:中央——郡——县的模式。

不过在春秋楚国的县下,却有更为基层的设置结构,即为里、社、州、乡四种分化。这实质上是作为国家权力的焰延伸,更进一步说明楚国的国家组织已经发展得很是成熟。在这些更为基础的底层管理机构中,里设里公、州设州加公、乡设有乡师,这些官职同样不具备世袭的权力,只是作为此层结构上最高管制官员,他们担负着直接治民的职责。

楚国的基层行政机构是与楚县一直的底层管理,同样服务于中央集权制。并在此基础上,增添了一些特殊的地方政权作为补充,如战国时期楚国设置的封君制,同样是特殊时期的独设。这些封君制和西周时期的分封卿大夫又存在实质性地不同,因为随着楚国整体的发展趋势。封君在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社会的各个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影响都大大地弱化了,特别是楚王对封君政策除了有衣食租税之权,并没有其他权力,特别是军事权,这样对中央的威胁近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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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的楚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在以加强中央集权为目的的运用基层设置措施,这样楚王的权力得到了极大的强化,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统辖关系更加严格。也是在此基础上,孕育和成长起来的楚国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一到战国就更加成熟。在设县的通行模式下,为了弥补宗法政治为一体的模式,专项专设的封君制,同样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政权。

由此看来,不管是从中央地令尹、司马,还是到地方地县尹,所有地人事任命权都牢牢地握在楚王手中,楚国通过一系列的官员考核任免,实际上也就是控制了从中央到地方地专治权,这是楚国中央集权制逐渐强化地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后来秦汉建国,要以楚国的官职模式、基层行政设置结构作为参考标准的重要原因,因为它不管以怎样的趋势发展,覆灭,再重生,都是为了符合君主的中央集权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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