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灰灰菜
★ 咨询:单位将军人档案丢失,无法安置工作怎么办?
你好军路,因单位档案管理出现问题,造成我的档案一期士官注册表缺失,服役十二年后面临转业安置,才暴露出来问题,不让我转业,强行让我复员。找原部队讨说法数次无果……多少次想过寻求地方政府帮忙,可是应该找哪个,哪些部门愿意帮我,都在推来推去,最后还是让我找原单位。究竟有没有政策依据可以解决?万分感谢。
答复(本期由灰灰菜解答):你好战友,对于你的遭遇我们深感同情,档案的管理是涉及到所有军人切身利益的事情,如果确实因为单位管理不当造成你的档案内容丢失,且你也确实符合安排工作的条件,那么你们单位肯定要负责给你补齐档案资料,将你顺利移交地方,完成安排工作的退役工作。PS: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你要保留证据来证明是单位管理不当造成自己档案内容遗失的,以便自己维护合法权益时使用。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档案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纪的,依照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二)重点建设项目、重要工作活动未形成或者未留存档案的;(三)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拒不按照规定向档案室、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四)出卖或者擅自提供、复制、转让、赠送、交换、公布档案及档案复制件的;(五)故意隐藏、转移、损坏、删除、伪造,或者擅自篡改、标记、销毁档案及档案复制件的;(六)擅自从档案中抽出、调换、添加材料的;(七)因管理不善造成档案遗失、被窃取的;(八)擅自将档案或者档案复制件运送、邮寄、携带或者网络传输出境的;(九)违反规定提供或者篡改、伪造档案证明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的;
(十一)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或者隐瞒不报、虚假报告的;(十二)其他妨害档案工作的。这次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条例》还明确官兵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并提出简化利用审批程序的具体措施:
形成档案人人有责,利用档案人人有权。要求反映人员基本情况的人员名册,参加重大军事任务、重大演训、重大科研试验、重大工程建设的人员信息,人员任免、选拔、招录、调动、培训、考核、退役、退出、奖惩、表彰等文件材料,都应当列入归档范围,齐全完整归档。规定军队人员个人档案移交地方时,所在单位应当留存档案的数字复制件,并移交军队档案馆,为官兵军旅生涯留一个完整的记录。为满足官兵用档需求,首次对军队人员、退役军人以及曾在军队工作的其他人员查阅档案的办法进行规范,简化了档案利用审批程序,明确了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按规定查阅档案中的本人信息。规定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军队和地方人员可以利用开放档案,保障官兵依法利用档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