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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举个例子,出口申报价格如果总值为100万美元,企业申报税号退税率比海关认定税号退税率多2%,也就是说企业可能多退2%的税款。按上述规定,即使按法定处罚最低线(申报价格10%)处罚,也会面临10万美元的罚款。而可能多退的税款仅仅只有2万美元。这会造成行政处罚与社会危害性严重失衡。作为企业,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怎么办呢?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主要出口某设备的零部件,近期海关给我司发了稽查通知书,要对我司进行稽查,我想问一下如果海关稽查认定我司申报出口的货物税号申报有问题,影响了出口退税,海关会对我司如果如何处罚?谢谢。
海关律师孙国东团队: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海关稽查条例》,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货物价值较高,但是可能多退税款不高,按上述规定处以罚款明显超过其危害性的情况。此时,应当根据具体情节,按照“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如果出现与本文开头所举例子类似的情况,应当认为海关的行政处罚合法但不合理。
五、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也是行政处罚有效必须满足的法定条件。对于不合理的行政处罚,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渠道,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改按“可能多退税款”来衡量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处以相应适当的处罚。
归入:行政处罚
关键字:海关稽查 税号申报 退税
延伸阅读:
一、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二、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供稿:海关律师孙国东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