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简易版_ 劳动合同未及时续签,员工仍然在职工作,单位就必须赔偿双倍工资_劳动合同简易版复制

文/小li谈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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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方便更加轻松地理解。小李是重庆的一家传媒体公司的运营人员,2014年7月5日入职签订为期三年的固定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每月10号之前支付劳动报酬,在这三年期间,小李工作十分刻苦认真,这些都被领导看在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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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7月初的时候,公司人事部找到小李准备续签劳动合同,小李也答应会签不过需要延后,于是小李在之后的几个月时间不断地用各种理由不续签劳动合同,而人事部也并没有把这件事当成一回事情了,在2018年4月份的时候,小李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其理由是:未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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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让单位吃了一个哑巴亏,原本已经想到了续签,此时却被反咬了一口,尽管在仲裁之下,单位做出怎样的辩解却也拿不出小李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证据,最终仲裁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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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有不少的朋友会有些许的疑问,为什么《劳动合同法》的第10条适用于续签这一个实际案例,其实理解起来十分的简单,本身与单位之间签订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的时候,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已经作废,但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此时就相当于刚入职的一样,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然就必须支付双倍工资了。

若是懂劳动法的朋友会想到《劳动合同法》的第44条规定,这就很容易地去理解了,规定中指出,若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将视为作废,到期之后,仍然继续工作,就产生了一个新的劳动关系,必然就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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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工作当中,我相信有不少的朋友正在面临或者是经历过这样的情形,我们应当知道无论是作为老板还是员工,不签劳动合同都是有害的,对公司而言面对的是高额的经济赔偿,员工的工作不稳定性,而对员工来讲,没有社保的保障以及工作保障,若是自己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公司可以随意的对你调岗降薪,甚至是辞退,让你敢怒不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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