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委托人需要知道:
一、本中心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二、鉴定事项中被鉴定的物品;
三、其它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通则》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