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得到发展,个人或企业之间经济往来密切了,经济纠纷增多了,常见的如借钱不还、拖欠货款、产品质量问题索偿、拖欠劳动报酬;活动范围扩大,社交面增加,婚姻与家庭问题尤其突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离婚以及追索赡养费等。总之,因经济发展、人的活动范围增大,民事纠纷越来越多,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呈井喷状态,每家法院,每年受理民商事案件少则数千件,多则数万甚至上十万件
在法院案多人少的大背景下,很容易引发这些问题:案件事实没有查清,适用法律错误者有之;法官没有或很少对案件进行调解的情况比较普遍,此外,超审限办案比较突出。这些直接导致错案发生,或者判决虽然在法律上没有错误,但社会影响不好甚至恶劣者有之;对于婚姻、家庭或当事人有其他亲近关系的案件,原本可以挽回、修复的关系,因一纸冰冷的判决彻底破裂者大有存在。
正因为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局限性,一旦出现民事纠纷,最好循以下程序进行化解。
对双方关系尚能维持正常交流的,宜坦诚协商,争取破解纠纷。当事人都要拿出诚意:黑的不能变成白的,该给的终归要给,耍赖无益;不该拿的,即使机关算尽照样拿不到,而且额外可能开支大量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虽然人们的法治观念有所进步,但若被诉至法院,双方的对立肯定高于自行协商,对于没有证据的事实,被告方往往会矢口否认,原告进一步认为被告不诚实,双方关系进入恶性循环。
对于双方关系难以维持正常交流的,可以请共同的朋友、基层组织、职能部门、行业协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主持调解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始终牢记两条:不偏不倚,方能得到双方的信任;摸清双方底线或者真正诉求,单独同各当事人分析该诉求或理由的合理性与实现机会、成本等,有的放矢,方能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于仲裁。除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外,其它仲裁,都遵循当事人事先或事后合意的原则,没有双方当事人合意,自然谈不上仲裁。仲裁的优点,速度较快,从受理到作出裁决时间一般比诉讼快,而且一裁终局(部分劳动仲裁例外),与两审终审的的诉讼相比,程序要简单一些。但仲裁的缺点是收费较高,而且仲裁机构不是按地域设置,当事人存在去外地申请仲裁的可能,往返不便。此外,与人身相关的事项,如婚姻,收养,继承之类纠纷不得仲裁,而这类纠纷恰恰占民事纠纷的大头。
关于诉讼。这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种选择。它耗时:一场简单官司耗时半年,甚至一年司空见惯;它耗钱:诉讼费加代理费,少则数千,多则数万甚至数十万;风险很大:本应胜诉,因证据不足或者诉讼策略错误而败诉者不在少数,即使胜诉,诉权最终也未必能兑现。所以,任何有良知的律师,都不应鼓励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立即聘请自己去进行诉讼。诉讼,当是一种在权衡利弊之后不得以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