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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不适格,质监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明力

裁判规则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不适格,质监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明力。

典型案例

威海市鯨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0)民提字第210号]

关键词

竣工验收 单方验收 验收主体

裁判要旨

组织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组织验收是竣工验收必经的法定程序。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以发包人名义组织竣工验收,因组织验收的主体不适格,竣工验收程序违法,不产生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效力。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此情况下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当然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

案例规则分析

1.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定主体

建设项目工验收是项目施工阶段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建设成果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是审查投资使用是否合理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合格与否,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为此,《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工程工验收由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根据上述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定主体是发包人。

2.质监站行为的认定

2000年以前,根据1998年7月20日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18条及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6条、第8条等规定,对于一般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或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于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在建设单位提出小区综合工验收申请一个月内,组织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工程监督、小区物业管理等部门及单位进行综合验收。根据上述规定,2000年以前,竣工验收及综合验收均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2000年以后,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以及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亦随之发生了变化。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条、第16条、第46条及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000年6月30日起施行的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验收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工验收实施监督。另外,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有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于2004年5月19日颁布了《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有关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综合验收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据上述规定,自2000年以后,质监站不再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只负责竣工验收监督(工程竣工备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显然,如果组织验收主体不合格,违反了法定工验收程序,质监站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也随之不合法,故而也不具备法定证明力。

二、相关规定

1.《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物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现已废止)第4条第1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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