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湖长体系,镇级以上设立总河长及各河流、湖泊的河长湖长。”南方+记者从省河长办了解到,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将河长制湖长制提升至立法层面,为广东省河长湖长履职和推进河道管理体系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
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是广东省为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是广东省实施河道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广东已较中央要求提前建立了五级河长湖长体系,目前,全省共设立五级河长33580名。《条例》从地方法规层面首次规定了河道管理实行河长湖长制,包括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湖长体系及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设立河长制工作的机构,明确各级总河长及河长湖长的职责,鼓励志愿者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河湖巡查工作。
《条例》明确了河道管理权限。将本省河道划分为省主要河道、市主要河道、县主要河道和其他河道,规定了省主要河道的范围及其管理权限。《条例》显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的干流和珠江三角洲、韩江三角洲主干河道以及珠江、韩江和鉴江河口为省主要河道。
“《条例》突出对河道生态保护。把‘改善河道生态环境’作为立法宗旨之一,规定河道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河道治理应当尊重河流自然属性,维护河流自然形态,在保障防洪安全前提下优先采用生态工程治理措施。”相关负责人介绍。 例如,《条例》规定河道岸线规划应当明确外缘边界线、堤顶控制线、临水控制线和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河道岸线按照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条例》还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和限制行为。例如,《条例》规定,保护区禁止建设与防洪、河势控制、水资源综合利用及改善生态无关的项目。无堤防的江心洲,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且不得开发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记者】谢庆裕
【通讯员】粤河清
【作者】 谢庆裕
【来源】 广东河长南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