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纪答疑——纪律审查那些事之一百三十二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是否要及时通知其亲属?
小疑:监察法颁布后,纪检监察机关以留置措施代替了两规措施,按照有关规定,以前采取两规措施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现在采取留置措施是否也这样做?
老纪:《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第四款规定,“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这里说的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的审查措主要是两规措施,采取带强制性的纪律审查措施,适时通知被审查人亲属,体现了党内审查的特色,也避免出现被审查人亲属因为得不到准确信息,四处打听、找寻的情况。
监察法对采取留置措施是否通知被调查人家属作出了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同的规定,但是,监察法的规定列举了例外的情形。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在办案实践中,被调查人家属以及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在得知确切消息后,确实出现一些不利于案件调查的情况,如及时地毁灭证据、转移赃款赃物、找有关人员作伪证假证,甚至对知情人员作证进行干扰和威胁。监察法依据实际情况作出例外的规定,既考虑了保障被调查人家属的知情权,也兼顾了避免或者减少干扰办案的情况出现,保障查办重要案件的顺利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在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是原则,不通知是例外,不能随意借口有碍调查而不履行通知的义务。即使可能存在法律规定的有碍调查的情形,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