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内实际是存在多种产权性质的停车位的,根据产权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业物业是否有权利对该车位进行收费。小区停车费的性质,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小区内车位就属于后一种附属设施,可以单独为特定人所有。从土地性质方面看。只要是车位独用的土地,就可以办理产权。独用的土地是商用性质与住宅性质都可以办理产权。但是公用的土地车位不能办理产权。
同时物业还有保管费,保管费的2个原则,一是自愿 、二是签署委托保管合同。请问物业,你凭什么强迫业务委托你保管。即使让你委托保管车辆,你要承担那些责任和业务,这个是需要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
业主想拥有车位还是需要进行购买的,由业主自行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并且也并非要求建设单位必须等全部业主都完成购买后才可以对外出售、出租的。但是,若属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其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则不具有出售的权利。
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通俗来讲也就是说,物业在未经多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收取公共车位停车费就已经触犯到了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