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_ 最高法院判例: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协议领域中的遵守_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最高法院判例: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协议领域中的遵守

——王小伏、李梦凡诉金水区政府解除协议决定案

【裁判要旨】

作为对具体事件的单方面处理,行政行为是典型的、实践中最常用的法律形式。但是,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协商式的处理方式,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设立、变更或终止行政法律关系的协议。虽然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一致作出,但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单方变更、解除协议。作出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决定,通常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而对合同的履行作出单方调整;有时,也是基于协议存在某种违法的情形。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行为保持合法的状态,撤销一切违法的行政行为。这一原则在行政协议领域同样应当遵守。行政协议的违法性包括通过恶意欺诈、胁迫或者通过对重要问题的不正确、不完整的陈述而促成行政协议的订立。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9010号

本院认为:作为对具体事件的单方面处理,行政行为是典型的、实践中最常用的法律形式。但是,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协商式的处理方式,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设立、变更或终止行政法律关系的协议。虽然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一致作出,但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单方变更、解除协议。作出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决定,通常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而对合同的履行作出单方调整;有时,也是基于协议存在某种违法的情形。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行为保持合法的状态,撤销一切违法的行政行为。这一原则在行政协议领域同样应当遵守。行政协议的违法性包括通过恶意欺诈、胁迫或者通过对重要问题的不正确、不完整的陈述而促成行政协议的订立。

在本案,金水区连片改造项目指挥部与再审申请人签订了《金水区四、十村民组)连片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但金水区连片改造项目指挥部调查核实,再审申请人刻意隐瞒了与他人合作建房的事实,若此协议履行必将损害其他二十二户居民的合法权益,再审被申请人金水区政府乃作出被诉解除协议决定书。该解除协议决定书之在实体上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已为一审和二审裁判所认定,兹不赘述。

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主张行政机关仅有变更行政协议部分内容的权力,并不具有解除协议的权力,因为其仍享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大部分权益,并非全部权益应被抹去。本院经审查认为,无论是金水区政府的解除协议决定书,还是一审和二审判决,均没有否认再审申请人在搬迁安置补偿中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金水区政府之所以解除协议,而不是变更其中的部分内容,是因为原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主体发生错误,必须解除之后另行与持有该宅基地上建筑物《建筑许可证》的各户居民分别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解除协议决定书的第二项正是明确重新签订协议的问题。因此,本案当中对于协议的解除,并非彻底的解除,而是解除之后分户重新签订,其实质更像是变更。对于这样一个解除协议决定书,并不存在撤销的必要。再审申请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在重新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实现。再审被申请人也有义务以正当程序与再审申请人协商一致后及时作出处理。

综上,再审申请人王小伏、李梦凡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小伏、李梦凡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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