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155号)规定,养殖禽舍以及养殖场内必须的附属场所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鉴于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相关建设无需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农用地许可证。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中,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垦。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设施农用地的审核流程是,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可参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鉴于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按农业用地管理的用地性质,进行相关建设行为不需要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方政府依未依法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了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限期自行拆除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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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