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父母有义务提供孩子在成年以前的抚养费用。有的人在离婚时,为了尽快摆脱痛苦的婚姻或取得抚养权,就承诺独自抚养孩子,并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放弃子女抚养费。那么,离婚协议中关于放弃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事后能反悔吗?让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案情回顾
男方吴某与女方石某婚后生育儿子小明。2013年,吴某与石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除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外,还对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如下:婚后生育一子,姓名小明,现年1岁半,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2013年至2018年期间,石某支付了小明的生活费用、文具费用、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共计28万元。2019年3月,石某以小明的名义起诉吴某,要求其分担前述抚养费用28万元中的一半即14万元。对此,吴某不同意分担。
那么,
对于石某已支付的28万元抚养费,
吴某是否应该分担呢?
法院判决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抚养费纠纷。《离婚协议书》是吴某与石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对吴某与石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石某负担该期间的抚养费,正是其应履行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义务。2013年至2018年期间,小明的抚养费共计28万元已由其母亲石某支付完毕,小明的被抚养人权益已得到有效的保障,其不应再向吴某主张给付该期间的抚养费。而且,该期间产生的抚养费是石某支付的,并非小明支付的,小明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吴某偿还。因此,小明要求石某支付14万元抚养费,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协议离婚时,主动承担或放弃孩子的抚养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商事审判领域非常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的民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只挑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来履行。
本案中,《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小明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的约定是具体明确的,而且石某在国有商业银行上班,工作稳定,收入尚佳,有能力保障小明的被抚养人权益,故其应严格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抚养义务。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否存在限制?《离婚协议书》对未成年子女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领域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合同仅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书》的特殊性就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处分,但又缺乏未成年子女作为协议主体的参与,故《离婚协议书》对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是否存在特殊情况,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任何一方增加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小明在必要时,有权就给付抚养费问题向吴某提出超过《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的合理要求。
刚才提到“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个“必要时”是否有限定的范围?
从法律层面分析,小明拥有超越《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而另行主张抚养费的权利,而法院是否支持小明的诉请,应以小明的被抚养人权益是否受损作为实质性审查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果小明确实因母亲石某的抚养能力下降导致其被抚养人权益受损,那么就应该支持其额外的抚养费请求。
血浓于水,夫妻虽已离婚,但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关系永远不会改变,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即使离婚时双方约定由一方抚养孩子,但是当独自抚养孩子的一方因种种原因无力继续独自抚养的情况下,父母另一方应承担起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接下来,是市民问题回复环节,
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市民提问
小苏与小沈是情侣关系,拍拖已经两年多了,感情一直不错。去年小苏的妈妈因病住院了,小沈不单只请假在医院照顾她生活,还把自己的工资拿出来帮小苏的妈妈交付医药费。今年小苏因为工作调动,到了外省工作与小沈见面很少,感情也淡了。上个月小沈得知小苏在外省已经有了一个女朋友在交往,于是小沈提出分手,还要小苏归还帮他妈妈所交医药费和平时的生活费,但小苏只愿意分手不肯归还他妈妈的医药费和生活费,说平时节日小苏都会发有含义的红包给小沈,(例如:520元、1314元等),但小沈觉得小苏这些红包都是哄她开心,属于赠与给她的,不属于医药费或生活费内的,而且这些红包的金额总数也不够抵医药费,更别说是生活费了。
鉴于这样的情况,1、小沈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追回她所付的医药费和生活费呢?2、如果要提出起诉,小沈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立案?如果小苏要求案件要在外省审理怎么办?
法官回复
1.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小沈支付了小苏妈妈的医药费、生活费,小沈可以向小苏的妈妈要求返还,毕竟小沈对小苏的妈妈不具有支付该款项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但是,不能直接要求小苏返还。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小沈应结合自己的情况尽快决定是否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