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中案件的结果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而证据也是影响案件结果最重要的一环,很多人。我在与很多当事人谈案的过程中,他们总是能侃侃而谈,把自己说的多么有理,或者多么委屈,但每当我问起是否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时往往会哑口无言。当然,当事人作为非专业人士在证据的收集上有所欠缺也无可厚非,但我们要明白一点,法院每年的案件量都非常大,他不可能有时间逐一的去帮你调查每一个事实。同时,民事案件中一般情况下也遵循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们如果缺乏证据,则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今天我们就挑民事证据的三种类型告诉大家如何收集、整理该部分证据:
一、书证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二条就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我在上文提到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而如何进行举证对于案件结果是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的。
书证是民事案件中最普遍的证据,地位非常重要。这里我们就以民间借贷争议为例。民间借贷的关键点就是借贷关系,那么什么书证能证明借贷关系,当然就是我们熟知的借条了。因此,我们在借钱的同时掌握了借条这个有利的证据,并且借条的约定符合法定形式,这对于我们日后维权是相当有利的。因此,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就是弄清楚法律关系,然后找到证明这类型法律关系的证据,例如民间借贷争议的借条、合同纠纷中的合同、离婚纠纷中的离婚证,这些都属于书证,因此我们在遇到法律纠纷时收集到证明这个法律事实的证据是首要的。
二、证人证言
这里我们还是以民间借贷为例,在缺乏交付记录的情况下很多当事人会提到在借款的同时在场有很多亲朋好友,他们可以作证。证人证言尽管存在一定的证明力,但我们认为在收集时应当规范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最好是能以书面的形式向法庭呈现,还是那句话,司法实践当中法院的案件量非常大,证人一般都不是专业人士,在法庭上的言论往往容易避重就轻,或者回答得支支吾吾,这样会使法官很难判断该部分证言得真实性。
二是不要私自找证人要求其书面作出证言。要知道无论是律师或是当事人都没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因此我们如果确实需要该部分证人证言,可以要求证人到法院,并请求法院委派人员为该证人做记录。
三是关于证人证言的效力。《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项指出“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比起书证来说还是比较低的,因此在起诉时我们还是要审慎对待。
三、
视听材料
众所周知当今最普遍的通信工具当属微信了,因而微信的聊天记录也被很多当事人作为证据,但是如何整理出一份更具证明力的微信聊天记录是我们需要掌握的。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我们将纸质材料呈现给法院的同时还要记得原始存储介质的保存,《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微信聊天记录是比较容易伪造的,因此,对方在质证时也经常会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这时候原始存储介质的保存就特别重要。
其次是要截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有用部分”,证据的提供也是有讲究的,不是直接全部提供,一来法院没有太多的时间去一一审阅,二来证据也没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由《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项我们可以看出,视听资料的证明力也是比较低的,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往往只能作为辅证,即它需要配合主要书证去证明。例如在民间借贷争议中,有些借款是分多次交付,每次的微信聊天记录,在交付之前获知之后,能证明交付了该笔借款的,我们也应当与该笔价款的书证,例如借条,转账记录等一同提供,这样的证据链就会比较完整。
当然,民事案件的案由有很多,证据类型也还有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这里就不再一一敷述,总之我们要记得,证据必须围绕你的诉讼请求或者答辩观点去收集,整理,这样才能更具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