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缴税_ 定了!12月起开始实施工资个税、营业执照等新规,转给身边会计人

12月开始,又一大波税务政策执行,会计这个月会有很多事情要忙,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审批取消,增值税抵扣凭证范围缩小,还有工资个税+抄报税+发票+汇算清缴新规开始,这些和工资、和工作息息相关,会计必须要马上学习!


工资缴税

12月要学习的政策,总结全了,全部打印出来学习,先看重点:

1、增值税征收率或将统一调整为3%,不再区分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发票新规开始,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

3、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扩大,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增了五种情形的异常凭证;

4、工资个税降了,年收入不满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汇算清缴;

5、个税扣缴又出新规!12月31日前,所有人最好完成这件事!

6、取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审批,以后不能再随意填写经营范围;

7、今年年底前将取消抄报税,改由纳税人对开票数据进行确认。

增值税征收率或统一调整为3%

不再区分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表明:将不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而是以季度销售额30万元为起征点,很可能的情形是,增值税纳税人默认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特定情形或不超过一定规模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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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全行业

可以自开专票了

2020年2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人外)可以申请自开专票,但选择后税务机关将不再代开。需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也不再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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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申请流程

第一步:窗口申请

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至办税服务大厅【涉税受理】窗口申请。

第二步:票种核定

第一步申请完成后,登录【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http://www.tax.sh.gov.cn--【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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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查看审批结果

路径:【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申请流程是否办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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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发行领票

如果申请流程已经同意并办结,请实名认证通过的办税人员携带税控盘或报税盘,先至办税服务大厅窗口发行,然后去发票发售窗口申领发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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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以上步骤,大家就可以在家自开专票了。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范围扩大

新增5种情形的异常凭证

自2020年2月1日起,异常凭证新增五种情形,简单点讲包括失控发票、非正常户未申报的或已申报未缴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不通过的发票、涉嫌虚开的发票、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发票、走逃企业虚假购销生产申报期间开的票、在上家开进来超过一定比例异常进项票期间开出的发票。

增值税扣税凭证最新政策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14日

编辑设计:北京税务,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抵扣凭证大全,收藏学习

工资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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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个税降了

这6类人将领回一大笔钱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个税最新政策。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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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个税扣缴又出新规!

12月31日前,所有人最好完成这件事

据个人所得税APP消息明确:如果不进行修改,已填报的个税专项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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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生变化的或者专扣信息产生变化而没有及时修改的纳税人,有可能会影响其继续享受专扣信息或者影响其纳税信用。

所以强烈建议各位,登陆个税APP看一下自己的信息,顺便确认一下。

一、如您2019年已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需要在2020年继续享受,请及时关注相关信息是否发生变化(首页【专项附加扣除】—【扣除年度】选择“2020”—“快捷填报”栏【一键带入】);如有变化,请及时修改。

二、如您未曾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2020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享受,请您及时在首页相应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栏(【立即填报】—【扣除年度】选择“2020”)进行填报。

12月起,取消经营范围审批

取消经营范围审批!自2019年12月1日起,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等多地自由贸易试验区施行“证照分离”,直接取消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批,改审批为备案。

取消抄报税!

12月后改为对开票数据确认

(税总发〔2019〕19号)一文决定:除了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改由纳税人对开票数据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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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附件的进度安排表,这项工作将在2019年12月底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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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最晚在今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申报将改为对开票数据进行确认。


本文由东奥注册会计师整理发布,来源:财务第一教室、何博士说税(作者:何广涛)、税务经理人(作者:HL)、税务大讲堂、税台、中税答疑、国家税务总局。若需转载或引用,请标注以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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