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走进飞翔聊生活的独家空间
现如今,几乎所有商家都会为了吸引顾客消费推出各种优惠活动,但唯一不变的就是优惠活动基本上都会以类似“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句子结尾。但是“最终解释权”真的合理吗?如果顾客在消费之前没有被告知一些活动规则,产生了问题也要消费者来买单吗?
包头市民武先生有一张九原区福谷源饭店“消费满68元,即可以18.8元的价格换购一道88元的锡纸龙利鱼”的优惠券。8月26日晚,武先生与家人来到该饭店用餐。点完餐后,武先生却被告知优惠券里所说的“消费满68元”不包含酒水,需要武先生再点一些其他菜品才够68元。武先生随即来到前台,表示优惠券中并没有“不含酒水”之类的标注,该店前台了解情况后表示,虽然优惠券中没有提到“不含酒水”,但是有写“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而且点餐时服务员也告知了武先生,所以建议武先生根据该店的规定点餐。武先生对此产生质疑:“优惠券上没写明白,却靠‘最终解释’要求消费者支付本不必要的费用,这样真的合理吗?”
记者拨打了九原区福谷源饭店的电话,工作人员李女士称,当时武先生表示要用该优惠券时,服务员就已经向其说明“满68元”中不包括酒水,武先生是知道的。但是武先生点餐时又质疑了“既然优惠券上没有标注或说明,为啥不能包含酒水?”,福谷源的工作人员才向其解释称“本店有最终解释权”,并且表示服务员在点餐前做了提醒也是为了避免点餐时出现不必要的争执。
记者随后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客服人员解释称,福谷源的服务员先行告知了武先生,已经履行了作为经销商的提醒消费者的责任。但是,从优惠券本身来说,是属于“霸王条款”的,并不符合规定,口头约定是无效的。如果武先生投诉、举报福谷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将对其告知,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同时,客服人员表示,现在市面上凡写有类似“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活动内容多数都为不太妥当的“霸王条款”,建议广大消费者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最后,包头市民英律师事务所的张艳律师表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也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谢谢您的观看,请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