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书_ 法律解读 | 对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可以提起诉讼?_刑事和解协议书范本

执行和解协议书

作者:王东敏 来源:法律之树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协议,其内容可以涉及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改变执行根据内容,并承诺自动履行的,故法院在批准和解协议的同时中止执行程序。

一直以来,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不得再诉,只允许恢复执行,其主要理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不得以再次协议的方式改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再次起诉,重复利用司法资源。

2018年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改变了传统的司法观点,从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利益的角度,增加规定了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具体涉及以下内容:

【法释(2018)3号】第9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执行人选择起诉的, 双方当事人以原、被告的身份再次进入审判程序,审判对象并非其间原来的法律关系,而是执行和解协议,诉讼请求为确认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并给付其内容。经过该审判程序,如果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得到确认的话,新的生效判决将成为新的执行根据,取代原来的执行根据。

【法释(2018)3号】第15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法释(2018)3号】第16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第54、74条规定合同可撤销的构成要件,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符合上述条文规定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及合同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均可据此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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