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期间工厂放假,这是响应国家节假日的号召,作出的正确安排。可是工厂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不给工资怎么办?
这实际上是一个逻辑陷阱。
如果用人单位国庆节期间安排职工工作,那么应当按照月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仅仅限于国庆节的10月1、2、3日;调休的那几天,属于周末,如果不再安排调休应当支付200%工资标准的加班费。总体来看,没有必要是不应该安排加班的。
但是放假又没有工资怎么办?错了。法定节假日放假有工资。
法定节假日放假有工资实际上,我们的工资标准有月工资和日工资两种。
(一)月工资,也就是每月发放一次的工资,这属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支付方式。
劳动者在入职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一般都是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方式,每月的工资标准都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有公司的具体管理制度规定。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比如,我们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是3000元每月。也就是说,不管这个月有多少个工作日,都应该按3000元支付。2019年的10月份只有18个工作日,但是工资必须要按照标准工资发放。因此,我们也就认为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是发放了的。
这个在我们计算月计薪天数的时候非常明确。按照人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明确,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因此在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时候,不删除国家规定的11个法定工作日。因此,一年的计薪天数就是365天减104天,261天。261天除以12月,等于每月21.75天。
我们再计算日工资标准的时候,就是把每月的标准工资除以21.75天,如果是算小时工资就是再除以8小时。
(二)小时工资。除了月工资之外,国家还有一个小时工资。小时工资并不是我们计算加班费时计算的小时标准工资。而指的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他们计算工资的方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没有强制性需要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随时有可能解除。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小时,一周不超过24小时;工资标准是按照小时工资标准约定,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天。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没有加班费、带薪年休假;除劳动合同时没有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待遇。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的工作,也是按照约定的小时标准工资执行。
所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劳动用工方面处于更弱势的地位。双方在约定小时标准工资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到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再就业费用等等,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上面的工资方式有两种,因此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两个——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比如上海市2019年的月工资标准是2480元,比2018年上调了60元,增长2.5%。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1元上调至22元每小时,上调幅度5%左右。
21.75天×8小时×22元,是3828元。远远高于2480元的标准,这就是涵盖了加班费、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等费用的折算后的小时工资标准。
综上所述,工厂在法定节假日不安排劳动者工作也应当发放工资,但是工资标准是包含在月工资标准里面。如果用人单位因法定节假日不上班,扣职工工资的话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劳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