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简易程序_ 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是什么?哪些环节可以进行简化?_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我们往往知道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采用普通程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等情况,法院会采用更为简便的审理方式,这也就是我们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之所以“简易”是因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相比较普通程序,不管在传唤送达方面还是在庭审环节过程中都体现了简捷、高效。下面我们从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程序简化特点等方面展开讲解。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前提

简易程序的适用前提是,基层法院将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也不是所有类型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具体体现在:

1、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3、 发回重审的;

4、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5、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 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7、 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启动方式

1、 职权适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2、 协议适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上述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且不得违反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禁止性规定。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1、 传唤、送达方式简单:简易程序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但用简易方式送达开庭通知的,未经当事人确认或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

2、 庭审方式灵活: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开庭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3、 举证期限和答辩期灵活: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4、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审理期限为3个月,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四、简易程序适用中需调解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六类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从以上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六类案件都是涉及人身关系、依附关系交密切的,同时调解更有利于化解矛盾,节省诉讼成本,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五、程序的转化(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转化)

1、普通程序是可以转化为简易程序,但是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2、简易程序转化成普通程序

(1)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异议成立的,或者法院认为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定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3)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普通程序的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巩志芳

从以上五点中我们可以看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并且争议性不大,同时在审理过程中,简易程序又体现出灵活、简化、高效等特点,使得与普通程序相互配合从而更好体现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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