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许多人简单地认为医保卡在家庭内是可以通用的,即可以用家里亲人的医保卡给其他家人购药报销,甚至冒用医保卡住院,都不会有什么大事。生活实际中,这种冒用医保卡的现象较多,只是可能涉及到的金额较小,也未被社保局发现,就未被追究法律责任。但是,一旦被人社局发现,相关者除了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发布“(2015)绍诸刑初字第1498号”《邹某、周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邹某、周某母女俩拘役3个月,缓刑五个月,各处罚金2000元。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人民检察院指控(摘录):2011年2月6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被告人邹某(母亲)先后三十四次冒用其丈夫周HJ的社会保障卡,由其女儿即被告人周某(实际操作者)持该卡为其在某中医院、某市人民医院和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医院配取药物,累计骗取社会保险费共计11376.64元。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周某已退缴赃款11376.64元,并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2753.28元。
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邹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第一,被告人邹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
第二,鉴于被告人邹某在实施部分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在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第三,二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赃款,且已缴纳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罚款人民币22753.28元,根据被告人邹某、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本案有一个重要情节,医保卡持有者周HJ长期卧病在床,虽然意识清醒,但无法说话,他对妻女使用自己的医保卡一事也全然不知,否则,也会构成本案的共犯之一。
通常情况下,利用医保卡进行诈骗时,需要医保卡持有者配合才能完成诈骗过程,卡持有者一般与使用者构成共同犯罪。
使用家里人的医保卡给非本人购药报销,只要公安机关稍微侦查,就可以快速侦查出线索并固定证据,金额达到诈骗罪的金额起点时,就会涉嫌触犯诈骗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