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律师事务所_ 梁雅丽律师受邀参加“京都刑辩大连论坛”研讨会

2019年10月20日,京都律师事务所与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京都刑辩大连论坛—刑事辩护的理论和实践”在大连隆重举行。国内知名刑辩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受邀参加此次论坛,并以“鉴定意见质证的16把金钥匙”为题做了主题发言。

据了解,为提升刑事辩护律师的基础理论和辩护水平,本次京都论坛在形式上继续践行自由、开放的研讨风格,内容上继续注重学术的深度和实务技能的系统性,目的是让参与者获益,让论坛获得实效,为打造中国法律共同体贡献一份力量。400余名律师从全国各地齐聚会场,聆听著名学者、一线刑辩律师等重量级嘉宾对刑事辩护热点、难点问题的分享并在现场与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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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律师受邀主讲了《鉴定意见质证的16把金钥匙》。在主题发言时,梁雅丽律师围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主体资质、检材与样本,鉴定方法和标准及鉴定程序等四个部分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梁雅丽律师认为在探讨鉴定意见的具体环节之前,要做到区分专门性问题和普通事实问题以及认识到鉴定意见本质上是言词证据的属性。只有清楚的认识和界定这些概念,才能了解我们为什么要对鉴定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首先,梁雅丽律师解释了审查作出鉴定意见的主体资质问题,检材的客观性、真实性的问题以及有关同一性的问题。其次就是在运用专业知识进行推理的过程中,是否符合专业规则的问题以及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确定性的问题。最后,进入法庭展示、进行举证质证的全部过程是否合法的问题。

梁雅丽律师表示,关于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审查的三把“金钥匙”是:鉴定机构法定资质;鉴定人法定资质;鉴定人回避的情形。具体而言,第一,鉴定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质,具备足够的技术条件,鉴定事项也须在该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内;第二,鉴定人都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有相应的职称;第三,在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下作出的鉴定,应当依法排除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尤其是鉴定事项是否超出资质范围的问题,是实际操作中易忽略的,但也是审查主体资格的问题上需要着重关注的。

梁雅丽律师认为,关于鉴定意见质证中对检材审查的三把“金钥匙”是关注检材(样本)来源是否不明,是否被污染;检材(样本)固定、保管和送检过程保管链条是否断裂;鉴定对象与样本同一性的审查。要关注鉴定对象与检材、样本是否一致;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印证;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等问题,尤其是出现链条断裂的问题,往往会影响到鉴定对象跟检材同一性的问题。

至于鉴定意见进行专业性审查的三把金钥匙主要是:鉴定是否针对专门性问题;鉴定过程与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规范要求;以及鉴定所使用的标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梁雅丽律师以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为例用以说明,原本检验猪肉中有没有盐酸肾上腺素的残留,应该按照针对动物的相关规定方法以及相关的专业标准来进行,但是案件中,方法使用错误,办案机关直接用人的血液毒素的含量这种方法来进行鉴定,这种鉴定方法和适用规范显然都是错误的。

梁雅丽律师认为关于实质性审查四把“金钥匙”是:鉴定的推理过程是否具有科学性;鉴定的推理过程是否符合逻辑规则和生活常识;以及鉴定是否具有明确性。而其中最核心的就是相关性判断的审查问题,也就是说,这个鉴定结论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关联。

除此之外,还有关于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审查中的两把金钥匙,也就是鉴定文书形式是否完整;鉴定内容是否有遗漏。简单来说,缺少了鉴定机构的盖章、鉴定人的签字,就直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至于缺少其他的,如鉴定日期、鉴定委托人、鉴定要求的,以及缺少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的,这显然是影响了这个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本身的证明力,也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来采信,也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但是,这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情况进行判断,也不是可以一概排除的。

最后一把金钥匙则是关于鉴定意见的诉讼程序规则审查。鉴定意见作出以后,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庭审质证,由法官来裁判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7条规定,鉴定人具备出庭条件的,在应当出庭且法院通知出庭的情况下,鉴定人拒绝出庭的,不管其鉴定结论的形式如何,鉴定主体如何,检验检材的真实性如何,都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院应该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就是诉讼程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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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雅丽律师简介:国内知名刑辩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京都刑辩八杰”之一。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社特聘法律专家、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律协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委员会委员,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

梁雅丽律师从业二十年来,成功承办过多起重大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及民商事疑难复杂案件,尤为擅长刑事和民商事交叉领域业务,致力于研究企业风险的法律防控。梁雅丽律师先后为多家大型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企业风险的法律预防和控制、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

梁雅丽荣获《方圆律政》“2014年度刑辩律师”称号、中国企业报“2017助力金融风险防范人物”大奖、法制晚报2018年度刑辩律师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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