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具备哪些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
一般情况下,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动必须经过审批机关的实质审查,这一过程体现的是行政机关的意志,人民法院不应代替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不会直接确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身份。但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股东身份:
(1)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
(2)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
(3)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审批机关的同意。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批准,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手续,是境外投资者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未经审批的章程、协议、合同未生效。同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不得投资禁止类项目,或违反规定投资限制类规定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在外商投资企业隐名投资纠纷中,实际投资人一般会提起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或请求直接请求变更股东。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因此在实践操作中,一些法院会就股权变更审批问题与审批机构沟通。审批机构表示如果人民法院作出股权变更的判决,那么其也将随之办理审批手续。
综上,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实践中,一般在满足前两个条件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主动征求审批机关的同意。审批机关的同意必须是确定的品和用书面形式。
我们天上的父,愿人都尊你的名为圣。愿你的国降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我们日用的饮食今日赐给我们。免我们的债,如同我们免了人的债。不叫我们遇见试探,救我们脱离凶恶。因为国度、权柄、荣耀,全是你的,直到永远。阿们!